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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接待“缩水”引争执 老人猝死获赔20多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8日16:15 新华网

  新华网杭州11月18日电(记者朱立毅)浙江省丽水市一对老龄夫妇随旅行团出游,发现住宿条件并没有达到合同中约定的标准,于是便和服务员“理论”,从而发生争执,结果老翁因情绪激动诱发急性脑溢血死亡。死者家属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获赔各种费用达20多万元。

  2005年9月,丽水的夏某夫妇与当地一家旅行社签订了北方九日游的合同,其中约定

住宿按“三星级饭店”标准。夏某夫妇当场交纳了旅游款共6700元。

  9月17日,旅行团来到山东烟台,被安排在某山庄住宿,夏某夫妇二人发现入住的房间插闩损坏,而且房里的设施又不齐全,没有达到合同中约定的“三星级饭店”住宿标准,便要求更换房间。没想到,更换后新房间的设施仍然不齐全,于是夏某和服务员发生了争执,由于情绪激动加上患有高血压,诱发了急性脑溢血,经抢救无效死亡。

  由于这次旅行是丽水的旅行社和杭州一家旅游公司共同组织的,因此老人的亲属将两家旅行社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近30万元。因为事故没有完成旅游,亲属还要求返还旅游款近3700元。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丽水的旅行社与合作伙伴杭州的旅游公司约定住宿标准为“二星或同级酒店”,却与夏某夫妇约定住宿标准为“三星级饭店”,属于误导消费者,存在过错;旅游团名为“夕阳红”,成员以老年人为主,因此旅行社应提供特殊的保障服务,但事实上并未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存在过错。

  此外,夏某因住宿条件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与宾馆交涉,但服务员出言不逊,旅行社的导游未能及时妥善处理,导致夏某情绪激动,诱发疾病死亡。因此,两家旅行社的过错行为与夏某的死亡存在着因果关系,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应由两家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夏某生前患高血压也是导致死亡的另一原因,因此可以酌情减轻两家旅行社的赔偿责任。最后,法院认定夏某死亡所造成的损失由杭州的旅游公司承担40%、由丽水的旅行社承担30%,共计20多万元,同时返还旅游款近3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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