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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多数人的事就应由多数人来办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9日06:00 光明网
雷辉

  乘公交车,发现钱包被盗,失主于是让司机将车一路不停地开往派出所进行调查。调查完毕后,乘客们不干了,他们以耽误时间要被单位罚款为由,向失主索要一天的工作损失费。失主居学亮是新疆乌鲁木齐市居民,他情绪激动地对记者说:“我丢了钱包就够倒霉的了,真没想到车上的乘客还跟我要损失费,这叫什么事啊!”(11月14日《中国青年报》)

  乘客们的要求很容易理解——他们没偷什么,也没丢什么,却被无缘无故的弄迟到了,进而白白丢掉一天的工资,这难道不冤么?失主的抱怨更容易理解——我已丢了几万块,你们不同情也罢,怎么还问我要钱?谁都是受害者,而谁都有理,一个困境就这样诞生了。

  这一困境遮蔽了一项指标,那就是公共秩序。不得不承认,失主、乘客与司机共同达成的行动,将会对小偷形成一种不可忽视的威慑——你偷,车就开往派出所,叫你以后还敢偷——这种威慑对公共秩序的改善是不无裨益的。公共秩序一改善,人们的安全感就增加,日后被偷的可能性也跟着减小了。

  即是说,耽误乘客的时间将车开往派出所调查,在直接减损乘客收益的同时,也间接地增进着他们的福利;不仅仅是乘客的福利,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将沐浴到公共秩序改善的恩泽。乘客向失主索要损失费,实质上是让失主一个人承担公共秩序改善的成本,这对失主显然不公平。那么,这种成本该由谁来承担呢?

  亚里士多德曾经断言:“凡是属于最多数人的公共事务常常是最少受人照顾的事务,人们关怀着自己的所有,而忽视公共的事务。”为了防止“搭便车”的不劳而获现象发生,多数人的事就应由多数人来办。改善公共秩序就是这种“属于最多数人的公共事务”,它不能只由失主来办,也不能由某一车乘客来办,而应由每一个公民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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