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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雏军冤吗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9日10:39 南方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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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顾雏军案庭审过程中,被告顾雏军否认了检察机关的指控,还发表了近3个小时的“演说”为自己“喊冤”。他“喊冤”的重要理由之一是:当初他办的一些事情得到了某些主管部门的“特许”。

  “特许”这个词立刻让人联想到近代之初的商业制度。彼时英国及欧洲大陆所有实行过重商主义的国家,都有国王颁发给商人的特许状(charter),希望借此控制商业,所谓专利权最早也主要是指这种垄断权。

  今日中国的经济政策大体上也是重商主义的。国家需要经济增长,那可是政府官员最重要的政绩,因而,政府并不刻意阻止私人企业和跨国公司的发展。但国家控制着最重要的资源,也控制着那些比较现代的、看起来最为有利可图的行业的市场准入。

  在这种情况下,私人企业要进入那些较为重要的、较为高端的行业并获得成功的唯一途径,就是获得政府的“特许”,这种特许通常来自地方政府。特许权让顾雏军那类资本运营高手得以大展宏图,甚至,很多实业型企业也是依靠政府的特许(比如税收减免、环保等社会政策豁免)获得成功的。

  不过,这些企业家在寻求政府帮助、获得成功的过程中,实际上也为自己铸造了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过于密切的官商勾结历史性地损害了私人企业的声誉,对此,新兴富裕阶层未来即使耗费与他们发财同样长的时间恐怕也无法挽回。

  不过,顾雏军的现实已经冷酷地摆在了满怀豪情的商人面前。欧洲重商主义时代的特许乃是国王合法行使其权力的结果,它具有法律效力,并可获得法院的保护。相反,中国地方政府的特许权却是超越法律的产物,是非正式的、灰色的,只在多种社会力量维持在一个脆弱的平衡点时才有效。

  顾雏军喊冤,当然是站不住脚的。无论如何,地方政府的这种特许并不具有法律效力,更不能替代相关的法律,因而,企业如果在这种特许保护之下所进行的活动违法违规,就理应受到惩罚。

  经济学的创始人斯密曾经尖刻批评过重商主义时代商人的短视:他们过于迷恋通过特许所获得的利益,根本不去思考自己“正确理解的利益”究竟是什么。他们从来没有想过,公平的竞争秩序和正义的政法制度才是其真正的利益所在。

  (作者秋风,原刊于《中国经营报》,本报有删节)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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