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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新闻报道应建立评估机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9日10:39 南方新闻网

  来论

  国家广电总局17日在北京召开“加强和改进广播电视法制宣传工作会议”时强调:“广播电视法制宣传要严格防止追求猎奇刺激和娱乐化倾向,坚决抵制低俗之风和片面追求收视率的做法。”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广播电视法制宣传工作,广电总局近日下发文件,对广播电视法制宣传报道规定了11种禁止或限制类行为。

  我担心的是,光靠这个文件,能否彻底防止法制节目娱乐化?法制节目本身数量庞大,在动态的运行中,过滤掉其中的不合乎规范的部分并非易事。客观上,纵然抛开人为因素的影响,有些节目本身就介于是非之间,是否属于追求猎奇刺激,是否带有娱乐化倾向,具体操作中,尺度恐难以把握。从主观方面看,不同年龄、职业、层次的人,理解和认识的角度不同、考虑的因素不同,对相同法制节目的认识、评价的结果也会不同。

  不久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犯罪社会学专业委员会常委谢望原曾指出:法制新闻报道应当建立对法制新闻可能引起犯罪负面效应的评估机制,即应当对描写具体犯罪细节的法制新闻进行评估,若认为该新闻可能产生的犯罪负效果大于其积极意义的话,则不应公开地在大范围内传播(据《中国青年报》4月25日)。笔者以为:谢教授的观点很有道理,颇为可行。

  杨维立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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