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检察院出新措 避免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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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9日16:02 红网 |
红网11月19日讯(通讯员 夏胜利)从今年11月中旬起,湖南省醴陵市检察院在收到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后,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聘请律师,办案部门将通知律师案件已进入审查逮捕环节,并告知律师可以提出律师意见;办案部门在审查案件时会充分考虑律师的意见。这是检察机关更有力地避免侵犯到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法律监督职能的一项机制创新,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并没有规定检察机关在审查批准逮捕案件时必须通知律师案件进展环节,更没有听取律师意见的要求。由于我国逮捕率较高,一旦发生错捕,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引发的国家赔偿就多。近年来,因为检察机关错捕而引起的国家赔偿的案件数量增加,增加了国家的财政负担。醴陵市检察院从提高审查逮捕案件质量的需要出发,从今年年初就开始进行了这方面的探索。 该院今年的实践探索中,共有15件案件的律师就案件的定性或就有无逮捕必要提出了意见,其中6件完全采纳了律师意见,多数案件的处理也吸取了律师的意见,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稿源:红网 作者:夏胜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