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患者用药有知情和选择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0日00:01 人民网-华东新闻

  本报讯 患者对医院开出的药物潜在的毒副作用一无所知;本来只是小小的感冒,有人花了几十元就治好了,有人却花上几百元甚至上千元……这种现象今后将得到规范。山东省日前出台的《药品使用条例(草案修改稿)》对受药人的权益进行了规定,并在全国首次设置用药评价制度。

  草案修改稿作出规定,患者对自己所用药品的预防、诊断、治疗作用和毒副作用以

及价格有知情权,对疗效相同或者相近的药品有选择权。

  另外,受药人或其利害关系人与用药人对应用药品的有效性、安全性和合理性发生争议,可以申请药品应用评价,并在山东省范围内自主选择药品应用评价单位。有犯罪记录的、曾被开除的,曾造成重大诊疗,药品应用事故的,有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的个人和单位不得从事药品应用评价业务。

  草案修改稿还规定了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的7种违规行为,其中裸手直接接触片剂、胶囊或者直接口服的中药饮片等无包装药品的,将被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季耀昆)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