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用药有知情和选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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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0日00:01 人民网-华东新闻 |
本报讯 患者对医院开出的药物潜在的毒副作用一无所知;本来只是小小的感冒,有人花了几十元就治好了,有人却花上几百元甚至上千元……这种现象今后将得到规范。山东省日前出台的《药品使用条例(草案修改稿)》对受药人的权益进行了规定,并在全国首次设置用药评价制度。 草案修改稿作出规定,患者对自己所用药品的预防、诊断、治疗作用和毒副作用以 及价格有知情权,对疗效相同或者相近的药品有选择权。另外,受药人或其利害关系人与用药人对应用药品的有效性、安全性和合理性发生争议,可以申请药品应用评价,并在山东省范围内自主选择药品应用评价单位。有犯罪记录的、曾被开除的,曾造成重大诊疗,药品应用事故的,有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的个人和单位不得从事药品应用评价业务。 草案修改稿还规定了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的7种违规行为,其中裸手直接接触片剂、胶囊或者直接口服的中药饮片等无包装药品的,将被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季耀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