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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体改专家在粤研讨建设新农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0日00:01 人民网-华南新闻

  本报湛江11月19日电记者韩建清报道:由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与广东省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主办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与体制创新高级研讨会,今天在粤西湛江结束。与会专家学者在研讨中认为,我国新农村建设启动快、举措多、声势大,开局良好,进展顺利,但部分地区在新农村建设中也出现了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给予及时引导,确保新农村建设沿着正确的轨道前进。

  切实尊重农民意愿

  与会专家学者在湛江参观新农村建设时,对湛江提出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当主人、作主体、唱主角”印象深刻。湛江市委书记徐少华介绍说,湛江在新农村建设中,充分尊重农民群众的意愿,尊重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和参与权。新农村的建设,何时起步,怎么规划,用什么办法推进,确定什么项目,资金怎样筹措,都让农民参与决策,政府决不包办代替。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洪虎说,新农村建设要做到科学发展,有效发展,发展依靠农民,发展为了农民,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农民,重点是要把增加农民收入和提高农民生活水平、改善农民的生活质量结合起来。

  “在建设新农村的过程中,农民的主体地位遭到侵蚀或变相剥夺的现象可能也不鲜见。”国家发改委产业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姜长云认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农民的需求得不到尊重,甚至将政府的需求、领导的意愿凌驾于农民的需求之上;二是农民的参与权与决策权得不到保障,农民的积极性难以得到有效的调动,出现“我们动而农民不动”的窘境。姜长云说:“在建设新农村的过程中,尊重农民主体地位的问题如果得不到切实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难保不会‘昙花一现’。”

  针对可能出现的这些问题,国务院研究室农村司副司长李希荣认为,应该明确农民既是新农村建设的主体,也是新农村建设的受益主体和决策主体。政府应通过规划引导、政策扶持、典型示范等方式,动员和组织农民群众积极主动地投身新农村建设。

  更多的专家表示,在新农村建设中,要切实尊重农民的意愿,该干什么不应该干什么,先干什么后干什么,以及怎么干,都要充分听取农民群众的意见。

  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张晓山提出,在农村,应通过改革和完善乡村治理结构,探索在乡村两级建立起一种有效的民主制衡机制,实现广大群众对关系自己切身利益的重要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这样,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才能真正成为民心工程。

  政府加大建设投入

  政府是新农村建设的主导。李希荣说,各级政府只有加强组织领导、工作指导和投入引导,才能有力地推动新农村建设的各项工作。

  政府的主导作用表现在哪里?姜长云认为,政府主要是为更好地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提供良好的支撑平台,借此帮助农民减少从事新农村建设的成本与风险,增加新农村建设的收益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从4月广东省在湛江召开全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座谈会后,湛江市共投入资金4亿多元支持新农村建设。资金来源渠道为政府出一点、农民出一点、老板出一点。广东省体改研究会在对湛江进行调研后认为,要千方百计解决资金困难,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建设的投入,加快基础设施建设。

  华南师范大学教授汤在新认为,财政支持是建设新农村的必要条件。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党国英则认为,支持农业仅仅靠国家财政是不够的,还需要金融和保险业的介入。

  县域经济是统筹城乡发展的枢纽和联结点,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平台和主战场,它应是最有活力的经济。张晓山认为,几乎完全依靠上级补助维持运转的县域财政,靠挤占项目资金勉强度日的县域财政,是没有财政生命力和发展动力的财政体系,无法为县域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起到支撑作用。

  张晓山认为,建设新农村,发展是主题,农民是主体,班子是关键。广大基层干部和基层组织是新农村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的中坚力量。

  改革提供制度保障

  广东省体改研究会的研究报告认为,农村第一轮改革所激发出来的动力已经有限,必须进行第二轮全面改革,重新调动农民的积极性。

  李希荣也提出,农村发展中的许多矛盾和问题,必须用改革的办法去解决。但是,在推进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必须长期稳定和不断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护好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农业产业化发展和新村庄建设,必然要求对部分土地进行适当调整,但必须严格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进行,决不能搞强迫命令。

  宏观改革对农村改革具有带动作用。姜长云说,从根本上深化农村的综合配套改革,应加快建立规范化的转移支付制度,借此确保城乡居民、不同地区的农村居民都能享受大致相同的最基本的公共服务。

  广东省体改研究会的研究报告提出,当前农村的改革,要突出重点,全面推进。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大对社会领域改革,深化改革二元结构制度……改革搞好了,就为新农村建设提供了体制、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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