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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诺言是考量“企业道德”的标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0日00:12 红网

  2001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器材装备中心与江苏波司登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约定:“波司登”向体育器材装备中心支付640万元赞助金,并无偿提供价值不低于260万元的产品;“波司登”即可取得“第十四届亚运会中国体育代表团合作伙伴”、“第十四届亚运会中国体育代表团唯一专用领奖装备”称号。可“波司登”至今拖欠体育器材装备中心赞助金620万元。日前体育器材装备中心把“波司登”告上法庭。(11月19日新华每日电讯)

  既然以法律文书的形式固定了捐赠方与受赠方的权利和责任,那么双方都理当无条件地、不折不扣地履行既定诺言。这无论从法律责任的角度讲,还是从道德要求的层面讲,都属于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但就“波司登”与体育总局体育器材装备中心签定了捐赠协议后的情形来看,作为受赠方的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器材装备中心,大约业已履行了在体育赛事中让“波司登”冠名宣传的责任,“波司登”也实现了“用捐赠换广告”的企业期待,可实现了广告预想的“波司登”,竟在法定的合同面前食言,采取“软拖”态度单方面“撕毁合同”。

  单就这一点,就无不暴露出某些企业的诚信度之差、社会责任感之差。我就想,既然某些企业连法律文书都敢违背,连有法律保障的诺言都不履行,那么他们对自己其它振振有词的表态能否践诺,就可想而知;既然某些企业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都敢拒不认帐,那么他们对消费者作出的天花乱坠的承诺能否兑现,也可想而知。既然某些企业对有偿捐赠都大耍“得益而不思报”的奸商手段,那么他们有无无私奉献社会的仁爱之心,更是可想而知。

  我们说,企业愿不愿意无偿捐赠,或者愿不愿意进行“条件交换式”捐赠,企业都拥有绝对的自主权。可一旦在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上签字画押后,若无绝对的特殊情况,就必须不折不扣地履行“法定诺言”。否则就等于在故意耍赖,就等于在恶意践踏社会的道德底线。

  “一粒细沙看世界,半爿桃花说人情”。无论纸上诺言,还是口头诺言,都是检验道德水准的标竿。尤其是作为现代企业,能否信守任何形式的诺言,就是考力企业信誉、企业道德、企业形象的标竿,更是攸关企业未来命运的“致命点”。倘若企业对社会的承诺言而无信,甚至践踏法定的诺言,尽管目前很风光,但最终注定是会倒台的——面对公然不首信用的无良企业,我们还能奢望他们有“无私履行社会责任”的那一天么?

稿源:红网 作者:张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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