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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游摔伤小学生状告学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0日00:24 华夏时报

  学生十级伤残法院:西山小学未采取安全措施应担责

  本报记者彭信琼报道小学生小武(化名)春游时受伤,将所就读的学校告上法庭。昨天记者获悉,海淀法院判决校方赔偿15000余元。

  小武是西山小学学生,去年4月27日在参加学校组织的春游活动中意外受伤,导致胳

膊严重骨折,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原告代理人称,由于手中拿的东西过多(有学习用品、食品、水等),且管理人员不断催促,导致原告小武被地毯绊倒,致使胳膊严重骨折。原告将西山小学和中国儿童中心一起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用等近4万元。

  被告西山小学辩称,当日学校组织学生春游并没安排上课内容,所以原告不应背着学习用品;其次当时地面平整,受伤是由于自己的原因造成的;最后,原告称当时有人催促,但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而另一被告中国儿童中心辩称,原告当时摔倒的原因是踩到自己拿的塑料袋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西山小学组织学生活动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而西山小学没有做到这一点。在小武摔伤后,并没有教师及时到场处理突发情况。在无法提供事发当时的相关证据的情况下,法院认定原告小武和西山小学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均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中国儿童中心作为校外教育机构,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采取了救助措施并垫付了相关费用,故中国儿童中心在此次事故中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协助办理保险的理赔事宜。故法院判决被告西山小学赔偿原告小武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及案件受理费共计15554.8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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