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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翁法庭"理论"电梯费》续:9页判决书理清电梯费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0日00:36 燕赵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蔡艳荣)10月10日、10月25日,本报两次报道了省会蓝天花园小区业主72岁的王凤田老人与所在小区的腾辉物业公司间的物业费纠纷。经两次开庭,11月17日,长安区法院民二庭法官向原被告双方发送了判决,案件一审终于有了结果:法院判决王凤田给付物业公司物业费(含电梯费)235.8元及滞纳金50元,判决腾辉物业退还王凤田包括采暖费、公电费、管理费在内的各项多收的费用67元及利息1.35元。

  ■案件回放:七旬翁拒缴电梯费

  腾辉物业起诉的理由是王凤田拖欠今年1月份以来的物业费。而王凤田认为自己年纪大了,住二楼不用电梯不该缴电梯费,物业公司也有相关承诺,所以只缴物业服务费。物业公司则认为物业服务费和电梯费分开没道理。第一次开庭时,王凤田提出反诉,理由是他认为物业公司存在多收费现象,多收的应该退还他。

  王凤田是否应该缴纳电梯费以及应该缴纳的数额成了案件的焦点之一,也是纠纷发生的主要根源。

  ■案件判决:该缴的缴该退的退

  王凤田提出不缴电梯费的原因之一是,拆迁时开发商承诺电梯费暂免缴纳,并承诺与物业公司协商。法院认为,物业管理包括物业服务费和电梯费,具有整体性,电梯费属物业公司管理的范围,与开发商无关,因此对王凤田的主张不予支持。

  对于另一个原因,王凤田自身身体状况差不能乘坐电梯,并提交了体检表证明。法院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应按时缴纳各项费用。王凤田提出的该项抗辩主张不是法律规定的免责理由,故不予支持。

  对王凤田提出的物业公司应退还的多收的费用67.1元,法庭予以认可。

  最终,法院判决王凤田给付物业公司物业费(含电梯费)235.8元及滞纳金50元,判决腾辉物业退还王凤田包括采暖费、公电费、管理费在内的各项多收的费用67元及利息1.35元。

  ■法官说法:相关法律待完善

  据本案主审法官介绍,这起普通的物业纠纷涉及的法律关系其实很简单,但由于原被告各自主张的不可调和性,审理起来非常费精力,法官仅判决就写了9页,这样才把双方针锋相对的关于物业费收费依据、王凤田是否违约、滞纳金该怎么算、物业公司是否多收费等各个小问题理清楚。

  民二庭李柏文庭长指出,随着住房商品化的发展,各地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各类矛盾日益凸显,而目前现行的只有一部《物业管理条例》,相关的法律法规亟待完善。

  另外,物业公司和业主双方的思维方式也该有所改变———物业公司应提高服务意识,遇到矛盾,业主也应当拿出解决的诚意,尽量改变对立态度。否则,将各类小矛盾都集中到法院,也是对诉讼资源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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