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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于表现实习大学生受了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0日02:52 南京报业网-金陵晚报

  □金陵晚报记者眭军杰

  【金陵晚报法援热线84686600报道】在找工作的过程中,小赵早早被一家单位看中,并已经在单位实际上班。急于表现的小赵,在一次工作中不慎把脚趾砸伤。小赵给法援热线打来电话,像他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工伤?应该由谁来负责呢?

  小赵是应届大学毕业生,学的是管理。平常就注重社会实践的他找工作显得游刃有余,很快在一家电器销售公司找到了对口的职位。单位很满意小赵的表风,表示先签就业协议,等小赵毕业了就立即签订劳动合同。签合同之前,单位对应小赵未来岗位的工资水平,支付给小赵一定的生活费。

  一看前景如此美好,小赵更卖力了。在一次到仓库现场协助清点货物时,小赵见一堆货物摆放不整齐,自己主动上前整理,结果意外发生了。由于不了解货物轻重,小赵搬起一个箱子,但手上吃不住力,重重的箱子不偏不倚砸在了小赵的右脚大脚趾上。到医院一检查才得知脚趾骨折了,还很严重,要好几个月才能恢复。

  单位对小赵很关心,在责任有争议的情况下先掏钱付了医药费。小赵在病床上给金陵晚报法援热线打来了电话,问自己应该享受什么样的工伤待遇,学校是否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你这种情况不属于工伤。”听到律师这样的答复,小赵的父亲急着赶到了报社,当面向法援律师咨询起来。

  值班律师详细解释了原因:“因为小赵现在和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就不存在工伤待遇一说。”

  “那小赵就不受劳动法保护了?”赵父瞪大了眼睛。

  “的确如此,劳动法保护不了小赵。但不必担心,其他法律照样能够为小赵说上话。”律师分析说,因为小赵是自行找到单位实习的,因此小赵的学校就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现在小赵的工作情况只能看作是一种帮工性质。

  律师提醒,在这种法律关系下,如果小赵有明显过错,那么单位是可以免除一定责任的;并且如果因为小赵故意错误行为导致单位出现了损失,单位甚至可以向小赵追偿。

  后来所幸,单位对小赵没有放弃,仍然签订了就业协议,表示将录用小赵。

  ■总结:大学生在正式毕业前,都不能享受劳动者待遇,因此应当慎重处理实习事宜。而如果毕业后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则要注意在试用期间可依据劳动法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大学生朋友找工作如果遇到什么法律问题,请给金陵晚报法援热线84686600、84686540来电话,我们会安排律师和你在线交流,必要时我们也将指派律师与记者到现场为你维权。

  (编辑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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