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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金可达举报财产变现的50%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0日05:28 深圳特区报

  我市两级法院今起实行悬赏执行制度破解“执行难”

  悬赏金可达举报财产变现的50%

  在送达悬赏执行决定书后七日内必须在《深圳特区报》等主要媒体刊登公告

  【本报讯】(记者吴涛)我市法院再次亮出新招破解“执行难”:根据日前由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实行悬赏执行制度的规定(试行)》,从今天起,我市两级法院将统一实行悬赏执行制度,对于被执行人失踪或下落不明,且无法查证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等类型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悬赏执行,悬赏金由申请执行人支付,具体比例由申请执行人确定,最高不超过举报财产变现所得的50%。

  “被执行人恶意隐匿财产一直是困扰法院执行工作的一大难题,单靠法院的力量无法对每一件执行案件做‘地毯式’查证。我们推出悬赏执行制度,就是应申请执行人的要求,以物质奖励的方式鼓励广大群众举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让那些恶意隐匿财产的被执行人无法再躲藏下去。”市中级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庄潮向记者解释了推出悬赏执行制度的目的。

  庄潮向记者介绍,悬赏执行制度主要有两大特点:一是悬赏执行的程序是由申请执行人启动,法院不依职权进行悬赏举报。二是对领取悬赏金的条件做出了几方面的限制:首先是举报人所提供的财产线索必须是真实的;其次是举报的财产具有可执行性;第三是举报的财产不属于申请人已提供的,被执行人已申报的,法院或其他机关正在查封、扣押的范围;第四是举报人不得使用非法手段获取财产线索。此外,举报人还必须在举报的财产经依法处分,已经变现的前提下,才能领取悬赏金。

  庄潮同时表示,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有关举报的财产线索查证属实后,法院将依法追究被执行人的法律责任,其中情节轻微的将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将依据《刑法》有关规定采取刑事处罚措施。

  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执行人对于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提供的财产状况不足清偿全部债权的;或被执行人失踪或下落不明,且无法查证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或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或有隐匿转移财产嫌疑且未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如实申报其财产状况的案件,均可向法院申请悬赏执行。经审查符合条件,由执行局长签发悬赏执行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在送达悬赏执行决定书后七日内,必须在《深圳特区报》等主要媒体刊登悬赏公告。执行法院由专人负责接待举报人,对举报人的身份等基本情况登记造册,严格保密,案件执结后一并归档保存。

  【又讯】今天起,我市法院还同时施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被执行人信息披露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明确规定对于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信息,法院应当通过新闻媒体、计算机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予以公开。

  公开信息内容主要包括: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公开被执行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公开被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住所地;执行依据、执行案号、执行法院、立案时间、承办法官及联系方式;申请执行的标的、被执行人未履行的法定义务内容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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