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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交警执法录音需要程序约束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0日06:00 光明网
阿诤(北京学者)

  报载,北京交管部门首次在一些执法站及部分一线执勤交警中配备了录音笔,从每个执法程序开始至结束,实行工作全程录音,以备对民警执法过程进行监督,同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按报道中所说,采取这样的较为先进的科技手段,对交警而言,可以对他们的“执法程序、文明用语、对当事人正确告知等情况进行有力的监督,从而促进交警更加规范、公

正、文明执法。”同时,对“当事人”而言,也保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另外,“也对那些无理纠缠、恶意投诉交警、扰乱正常执法工作秩序的当事人留下一定的法律证据。”然而,应该指出,这种做法有可能存在着法律上的漏洞。民事诉讼证据针对的是地位相等的民事诉讼双方。

  而在交警执法中,如果交警是“科学地”有备而来,当事人则是在猝不及防之下面要面对新的“科学”手段。这实际上使双方本来就不对等的地位更加向交警一方倾斜。

  再说,录音又不是必须经过的法定程序,因此,有可能在对交警有利时,录音便作为证据拿出来;要是对交警不利,“啊呀,没录上”,一句话就使对方没了脾气。

  当然,为了遇到执法双方都可以留下证据,让司机、甚至路人也都带上录音设备是不现实的。因此,如果交通执法一定要录音,就应该对这种执法形式在程序上加以约束。

  其一,交警使用录音笔应该明确地告诉当事人。做社会学调查有一个道德约束,就是如果要录音,必须是在被调查者知情并且认可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如果交警执法录音要作为证据,那么与社会学调查的这个约束一样,也必须公开取证。

  笔者建议对交警执法录音作出这样的规定:交警要告诉当事人“我现在开始录音”,录音的第一句话,交警应该说:“现在是哪一年几月几日几点几分,我现在开始执法录音。”然后,应该有当事人的回应,对刚才所报的时间表示同意。在执法结束时,交警应该说:“现在是哪一年几月几日几点几分,执法录音结束”。这时,也应该有当事人对时间的回应,然后才能关机。如果没有这样的程序,就不能作为执法的证据。这样做,目的是防止篡改录音资料。

  其二,应该给当事人自我辩护的权利,尤其是关于录音资料是否被篡改过等问题。因为,按法学的权威解释,只有当“当事人出示的录音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时,才可以被作为法律(执法)的证据。因此笔者建议:是否可以考虑用另一种方式来录音,如在交通管理控制中心设一套自动录音设备,交警配备一个可以与这套录音设备直接连上的语音传输装置,现场的情况可以通过这个装置直接传输到交通管理控制中心的录音设备录音。要作为证据时,直接从录音设备中调出,这样可能比较公平些。

  总之,当一种执法的方式明显有利于执法方时,其结果是否是“促进和谐交通发展的有效途径”,是值得慎重考虑的。其实,按国际惯例,最好是有专门的交通法庭来审定和判罚,而不要让交警又管执法,又管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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