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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增设房东义务宜遵循严格程序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0日06:00 光明网
许朝明(北京编辑)

  如果房客在出租屋内死于煤气中毒事件,房东将被处以每月房租金10倍以上的罚款;因房东过失而致人死亡,还要承担刑事责任。11月11日上午,北京市朝阳警方在预防煤气中毒的主题宣传会上透露此消息。(11月12日《新京报》)此前,《新京报》曾报道,西城区某街道要求,凡是到社区租房居住的流动人员,首先要到房屋租赁管理站登记建档,并与房主签订安全、防火及计划生育协议书,再由计生主任查验婚育证明,方可入住。不只是北京,全国不少地方都要求房东承担更多责任,如《半岛都市报》曾报道说,

青岛工商局称,将房子出租给传销人员将受牵连,房东最高可被罚50万元。

  在流动人员管理让有关部门感到棘手的今天,将安全、计生等本应由政府有关部门承担的责任下放给房东,似乎成为一种趋势。但是,公共管理的原则是,履行责任需要拥有一种对应的权力,假如没有权力就不承担责任。房东作为一类并不拥有更多权力的自然人,却被要求额外承担更多的责任,是不恰当的。

  各地都有出租房屋管理规定,要求房东必须将房子出租给持有有效身份证件的人,这一要求就像旅客住店要登记身份证件一样无可厚非。

  但是,房东既不具备鉴别证件真伪的能力,也无力鉴别租房人是否是通缉犯。换句话说,他即使无意中把房子租给了一个犯罪嫌疑人,也不能说全是他的错。就更不用说保证租房人以后不干坏事、不违反治安等规定了,房东和租房者本是平等的合同双方,房子一旦租出去,使用权就属于房客,房东如想更进一步了解租房人的情况,甚至有侵犯房客隐私之嫌。在此情况下,房东怎么可能承担起治安、计生、发现传销人员等诸多方面的责任?

  以“房东要为房客死于煤气中毒担责”为例,必须承认,确实有因房屋质量不合格、取暖设施设置不规范所造成的房客中毒事件,在这些事件中,房东确实有一定责任。

  但是,假如中毒并非由以上原因引起,而完全是由于房客的过失所致,这时还要处罚房东,房东岂不是太冤了?假如发现房客有取暖设备使用不当的现象,房东应该提醒,但他并不一定全都能发现啊。房东不能每天晚上睡觉前,都去房客家里查看吧?说白了,如果合同没有额外规定,房客不必对房东承担更多责任,房东也不必对房客承担更多责任。

  警方要求房东必须承担一些责任,是否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把本该由政府部门行使的监管权力转交给房东,是否有滥用权力之嫌呢?

  如果由房东承担更多责任推而广之,那么城市所有写字楼的业主,也应该对所有驻地公司的违法经营担责。很显然,这是不合情理的,写字楼业主怎么可能知道驻地公司的经营秘密?流动人员管理是一个难题,但是,权力属于谁,责任属于谁,安全的归安全,计生的归计生,有关部门切实履行自己的责任才是正道。房东和所有市民一样,只是普普通通的公民。发现违法、违规甚至是取暖设备使用不当的行为,他有反映举报的义务、有提醒的必要,如果有条件,应予安装安全的取暖设备,但是,他所能做的恐怕也只有这些了。要求他们承担房客安全、防火等如此多的责任,既不公平也于法无据。

  从另一个方面说,即便警方想这样做,也有一个如何为公民增设义务的问题。而这样的问题,必须经由各种合法的渠道进行,比如举行听证会、提交同级人大审议等,警方单方面规定并不合适。警方似乎没有这样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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