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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金交存“分界点”有待明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0日08:13 中安在线-安徽商报

  本报讯(李璐张伟)“我省下调物业维修金交存标准”的消息广受购房族关注。对众多尚未领到房产证的市民而言,最关心的还是:明年1月1日起执行的《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维修金交存的“分界点”究竟是哪一天,是以房屋签订买卖合同的日子为准,还是办理房产证的日子为准?

   昨日,记者在省城一房产业主论坛上看到有关该问题的帖子,该帖已被版主

置顶,跟帖多达数十条。一位网友还特意算了笔账:假设房价为40万,若是多层,新规执行后,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将少缴2000元;如果是高层,可少缴4000元。“迟一两个月购房就能少缴数千元”。为此,一些网友甚至考虑将购房计划推迟至明年。

  不少刚签了购房合同却尚未领取房产证的购房族也在疑惑:我们该怎么缴?市民张先生是今年9月签的购房合同,交房时间是明年4月份,“如果以购房合同签署时间为准,我就必须按原来的规定缴维修金;如果以房产证办理时间为准,我就可以享受新政策。”

  昨日,记者咨询了合肥市有关部门。由于管理办法刚刚通过,目前配套政策还未出台,因此“分界线”的确定还有待明确。省城一位开发商告诉记者,我省2004年4月1日也曾下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当时是“以产权登记日为准”。即房产部门在当年4月1日以前受理的权属登记的房屋,仍按原归集比例征收;4月1日以后受理的权属登记的房屋,按新归集比例征收。该开发商认为,此次不排除沿用“老办法”的可能。记者在网上看到,一些原定年底收房的购房族也留言,希望业主一同与开发商商议,“适当延迟交房时间”。据介绍,作为“住房的养老金”,有关部门现在收取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个人所有,每户都有独立账户,此项资金的代征单位必须按每一户房屋开具《房屋维修基金缴款专用单》和《安徽省住宅维修基金专用收据》,收缴的专项维修资金必须及时存入指定的资金账户,任何单位不得隐匿截留。而且,若未能按规定缴交维修基金,一律不能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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