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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的历史解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0日08:36 法制日报

  落实“五五”普法规划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笔谈

  何勤华

  ——— 开栏语 ———

  崇尚和谐一直是我国传统文化的基本精神之一,也是我国古代重要的社会理念和政治理念,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和谐”赋予了新的时代内涵:尊重规则和秩序的法治精神,而这种精神的传播有赖于法律规则、法律意识的普及,有赖于普法工作的开展。

  从“一五”到“四五”,法治进程的每一次前进,都伴随着普法工作铿锵有力的足音,十六届六中全会更加明确了我们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在通向未来的和谐之路上,五五普法工作也必定要在新的形势下迎接新的挑战。

  在全社会高调唱响和谐理念的今天,我们即将迎来“五五”普法的第一个全国法制宣传日。在这一时期,我们不仅要宣传宪法、畅谈和谐、探讨普法,更要以此为新起点,适应国家发展大局,适应整个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知识的现实需求,将五五普法工作不断推向前进。为此,本报同司法部法制宣传司共同举办了《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笔谈》专栏,作为献给“五五”普法的第一个全国法制宣传日的礼物。

  2004年秋天,中国共产党十六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建设“和谐社会”的执政理念,从而引发了人们对和谐社会的关注、追索与探讨。笔者认为,今天我们进行和谐社会的法律构建,虽然是以中国的现实为起点的,但中国的现实则积淀着几千年的传统文化。因此,在讨论法制更好地服务于和谐社会的构建时,在“五五”普法中,不能缺乏对历史的了解。正如美国大法官霍姆斯(Holmes)的名言所说“要了解法律是什么,我们必须知道它曾经是什么,以及它将要变成什么”。

  回首几千年中国的法制传统,我们可以看到,中国人希望建立和谐社会的传统最早源自春秋战国时期各家的学说。如先秦儒家就希望由“伦理”通和谐,其代表人物孔子讲“仁”,追求的理想社会是人人安分守己,社会稳定和谐。另一位代表人物孟子主张“仁政”,他从孔子的理论与实践以及他本人所处的社会环境中看到,靠个人自我的修行要达到儒家的社会理想是不切实际的,于是他更加重视民心向背,提醒统治者“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统治者应推恩于民,社会才能和谐稳定。

  以管仲、商鞅、韩非为代表的先秦法家,主张用“法治”致和谐。“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与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之谓大治”(《管子·法法》)。韩非还进一步描述了这一法治国的和谐蓝图:“明主之国,无书简之文,以法为教;无先王之语,以吏为师;无私剑之捍,以斩首为勇。是境内之民,其言谈者必轨于法,动作者归之于功,为勇者尽之于军。是故无事则国富,有事则兵强,此之谓王资。既畜王资而承敌国之衅———超五帝侔三王者,必此法也”(《韩非子·五蠹》)。

  先秦道家则提出以“无为”来达至和谐。他们提出的“天人合一”的思想,彰显人道、世道与人道的统一,彰显人身心的和谐,人与人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他们的社会理想就是“小国寡民。使有什伯之器而不用;使民重死而不远徙。虽有舟舆,无所乘之,虽有甲兵,无所陈之。使民复结绳而用之。甘其食,美其服,安其居,乐其俗。邻国相望,鸡犬之声相闻,民至老死,不相往来”。

  当然,在表达中国古人追求和谐的大同社会方面,最为清晰、最为经典的是《礼记·礼运篇》的描述:“大道之行,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已,力恶其不出于其身也,不必为已,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

  由此可见,追求和谐、向往大同,是中华民族的长年追求。我们中国共产党人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仅是对上述中国传统法律文明的一种继承,而且更是对先贤圣哲智慧的一种提炼和升华,比古代中国人所提出的和谐社会有了更新的内涵和更高的境界。

  第一,我们所说的和谐社会是以民主为基点的,强调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保障,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要求。而古代中国人提出的社会和谐,是以君主专制为前提,强调臣民的义务,忽视人民群众的权利和意志;

  第二,我们所说的和谐社会,是以社会平等为基础的,强调公民在法律面前的人人平等,强调对社会各阶层利益的平等保护,体现公平和正义这一根本的价值目标。而古代中国人提出的社会和谐,是建立在等级制度之上的,贯穿了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这种“三纲五常”的伦理要求;

  第三,我们所说的和谐社会,是一个法治的社会,是通过建章立制、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等治国方略来实现的。法律,在建设和谐社会的事业中,成为人们行为处事的至尊至圣、至高无上的规范体系。而古代中国人提出的和谐社会,是一个人治的社会。不仅儒家、道家和墨家,视法律为辅助性的治国手段,是退而求其次不得已而使用的工具。就是在强调以法治国的法家那里,全国的臣民虽然都必须服从法律,但君主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并且就是这种被法家强调严格执行的法律本身,也是君主意志的体现,而不是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

  第四,我们所说的和谐社会,是一个看得见、摸得着、经过努力可以实现的社会,是建立在科学发展观之上,有着强大的综合国力、科技水平的保障实施的宏伟蓝图。而古代中国人设计的和谐社会,不管是儒家所憧憬的大同世界,还是道家所追求的小国寡民,基本上都只是一种空想的乌托邦,缺少实现的可能性。

  作者系华东政法学院院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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