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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主要求返还被驳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0日08:36 法制日报

  本报讯记者邓新建 通讯员李志金 陈健儿 眼看已转让14年的老屋地价暴涨近百倍,原屋主陈某心生反悔,表示宁可支付10倍的违约金也想要回房地。近日,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原屋主的上诉,维持原判。

  1992年2月18日,中山市古镇曹三村人陈某和同村的张某签订《买卖房屋地契约》,将自己闲置的老屋及周围的土地转让给同村的张某,66.7平方米,作价2000元。

  2004年12月,张某在转让的土地上改建了房屋。虽然张某持有该块土地使用证,但是使用者一栏仍是陈某的名字。

  此后10多年间,由于此老屋地理位置好,地价不断彪升。陈某看着当年2000元买的房地,升了近100倍,心里很不是滋味。当他看到这块地的土地使用证上仍是自己的名字,于是开始反悔。从2004年开始,陈不断要求张返还土地使用权,并表示愿意赔偿10倍的违约金;张某则要求陈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今年2月,双方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陈某将宅基地连同房屋转让给被告张某,并由张某使用了多年、改建成房屋,该转让合同属有效合同。虽因故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但该契约依然有效。陈某主张张某侵权,理据不足,陈某应协助张某办理过户手续。

  一审宣判后,陈某提起上诉。经审理,中山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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