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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卖地名成筹资新方式官员承认有负面作用(4)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0日08:47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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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效监督是关键

  主持人:如果政府在地名命名工作中要兼顾经济利益的话,应该履行哪些程序?

  王兴昌:城市地名命名工作是城市管理中经常性的工作。随着城市建设步伐加快,城市地名命名似乎有些跟不上趟。政府部门在地名命名方面可以采取一些创新手段,如有偿命名、征询命名、推荐命名等。

  将地名命名与经济效益联系起来,不等于是政府部门“权力寻租”,关键是看整个过程是否公开透明,结果是否公正合理,是否具备完善的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

  倪鹏飞:政府在进行有偿的命名时,应针对地名需变更,或尚未命名的,不应破坏现有的正常的道路桥梁名称。具体到某一小区某一路的命名时,如果和当地居民的利益直接相连,应有当地居民的“声音”出现,不能完全由政府决定。

  对道路桥梁等这样的公共资源有偿命名,那么其收益不仅要上交财政,还要保证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资金使用过程要透明,方便群众监督。

  毛其智:对于公共资源的有偿,首先要不能伤害到公众的利益。在具体的命名过程中,可以向专家咨询征求专家的意见,此外还要保证公众的参与,并对参与命名的企业予以公示,充分征询各方意见,然后再回归政府决策。

  如果仓促、不透明地开展有偿命名,那其中很可能出现掺杂个人利益的情形,事后也可能引发多种矛盾。

  有偿命名应限定范围

  主持人:如果一个城市因实施地名有偿命名而经常改变地名,是否会给一个城市的发展带来影响、给人民群众的生活带来不便?

  王兴昌:地名作为指位作用,应当保持稳定。用企业或者产品给地名起名的话,难以避免企业或产品的生命周期不会发生变化,或倒闭,或消亡,或者出现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从而影响到地名的稳定性。

  因此地名不宜在15―20年左右的时间里进行更换或者调整,这样会增加社会管理的成本,造成居民生活不方便甚至会出现一些混乱的情况。

  倪鹏飞:由于采取竞价拍卖等方式,命名前可让企业进行自由竞争,所以对于可能出现的因为彼此竞争关系而产生的矛盾一般也可以避免,很多中小城市不会因此出现投资者不愿“落户”的情形。

  但一个城市如果地名经常性的随意更换,必然会带来很多的问题,因此,地名有偿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进行尝试,不能大范围的实施。在实践的过程中逐渐完善相关制度。

  毛其智:正因为地名自身的特殊性,才要求在命名时格外慎重。如果命名不当,很可能影响到城市的长期发展。比如,城市的某一中心,极有价值,经过有偿命名,政府虽获得收益,但是有偿命名的企业不久出现种种丑闻、破产倒闭,那么对于这个城市的形象是有影响的。

  对于目前已有的一些有偿命名,是否会带来问题以及会带来何种问题,还要根据未来的发展情况才能给出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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