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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为东航的“耍赖”辩护几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0日09:01 浙江在线

  据11月15日《第一财经日报》报道,10月16日,一年前闹得沸沸扬扬的“东航10机长辞职事件”被南京市中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判决结果简单来说,就是东航公司应允许10名机长“走人”,而东航江苏省公司却拒绝履行法院判决,到现在,10名辞职飞行员中没有一人最终能够离开。

  “东航耍赖”、“尊严的法律在垄断企业面前卷刃了!”其实不必上网浏览网友留

言,我也能想象东航会遭受怎样的炮轰。应该说,东航拒绝履行法院判决,的确是“耍赖”,《劳动法》里也确实规定了“劳动争议一方当事人在法院判决后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东航所依据的民航华东局今年9月21日或许正是为此事才紧急出台的《关于规范民航华东地区飞行人员流动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作为部门规章,根本没资格与法院判决书相抗衡。但我必须指出的是,这份紧急出台的《办法》里所做出的“用人单位应每年确定允许流出的飞行人员比例,每年允许流出的比例应控制在本单位飞行人员总数的1%以内”的规定,是有其合理性的,如果不加限制地任由飞行员跳槽,在残酷的市场竞争下,一家航空公司很可能会被心存恶意的竞争对手或猎头公司挖垮———没有了飞行员,飞机就是一堆废铁,航空公司就是废品收购站!

  而这还不仅仅限于航空公司,试想,如果一家银行的高级精算师、一家旅行社的高级导游、一家电视台的主持人都因某种原因而集体辞职,那对用人单位将是什么?不啻于一场灾难!而据介绍,“在中国民航飞行学院,每名飞行员需要缴纳的培训费用高达63.3万元,而航空公司培养一名机长通常要花费300万元人民币和10年的心血。”法院不考虑企业的这些实际情况,只是生硬地照搬法律条款判决飞行员可以辞职,很可能就开了一个可怕的先例。

  说到《劳动合同法》,据参与该法起草工作的叶静漪教授介绍,该法草案已做出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知悉其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生产与本单位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者业务。如果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从上述条款看,我们的法学专家已认识到了没有竞业限制的人才无序流动给企业带来的恶果,而法院在依法判决时,似乎也该有此前瞻性。


作者: 高立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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