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七教师讨回“说法”讨不回工作 7名教师在学校移交时工作未得到安置,法院终审判决后,政府仍未作出处理决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0日09:02 大河网-大河报

  看点提示

  一个由最高人民法院督办、省人大敦促、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却一直得不到执行。在近6年的时间里,郑州市政府和市教育局迟迟不能作出一个行政决定,持续的行政不作为,让郑州电气装备总厂子弟中学(下称“电气厂中学”)7名教师安置工作一直处于“悬空”状态。

  一审、终审法院称:从郑州市教育情况看,市区中小学校总体规模远不能满足当前适龄少年入学的需要,市政府每年都斥巨资在市区投资兴办多所中小学校,急需大批有教学经验的中小学教师,这7名教师具有从事教育工作的资质和能力,应让其为郑州市教育事业作出贡献。

  教育部门称:类似这7名教师的情况很多,安置了他们担心会发生连锁反应。

  7名教师:安置工作成了难题

  □首席记者孙斌

  前几天,郑州市的周建西等7位教师向记者诉说了他们心中的苦恼和无奈。这种苦恼和无奈,已伴随他们将近6年。而造成这一局面的直接原因,是政府长期行政不作为。

  据周建西等7人讲,他们原为电气厂中学教师,1999年11月21日,郑州市政府下发了郑政(1999)13号文件,规定市属国有企业自办中小学移交政府管理。2001年1月,教育局在移交安置过程中,只对电气厂所属学校的全部财产、在校生及大部分教师进行了接管,而没有对他们7人进行接收安置,违背了13号文件规定的“统筹规划、整体移交”的原则,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此后,他们多次找到郑州市政府和教育局等,请求按13号文件规定对其给予安置,但遭到拒绝。

  电气厂办有小学和中学,周建西等7人为中学教师,后因生源匮乏,1993年9月1日,电气厂与郑州市四十二中签订了联办初中班的协议。双方约定:四十二中每年按中招政策接纳电气厂应届小学毕业生,电气厂保留中学的4个教室,作为开展第二课堂活动场所,四十二中施教过程中急需且又短缺的学科教师,由双方协商解决,电气厂每年按新生人均1500元~2000元向四十二中提供教育资助费等。

  协议签订后,电气厂中学与四十二中向教育局(前身为郑州市教育委员会)递交了联办初中班的请示。同年9月14日,教育局以郑教普字(1993)37号文件予以批复:“同意联办中学意见,但是,从我市教育发展的长远需要来看,市区初中的总规模远不能满足今后初中适龄少年入学高峰的实际需要。联办后,电气厂中学还应保留现有的场地、校舍、设备等,以备学龄儿童入学高峰到来及继续自办初中之急需。”

  据电气厂称,37号文件下发以后,电气厂遵照执行,中学停止教学活动,周建西等7位中学教师被暂时安置在厂教育科工作。周建西等7位教师一直和子弟小学教师一样享受教师待遇,包括晋升职称、按教师定岗、过教师节等,厂方也一直把他们作为子弟学校的教师对待,为保证执行37号文件,而对这7名教师的工作调动加以限制,以备继续自办中学之急需。

  但计划赶不上变化,国家对国有企业进行改革,让企业把学校移交给社会,周建西等7位教师的移交安置成了难题。

  对于周建西等7人移交安置,教育局认为,13号文件规定:“国有企业自办中小学占用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各种设备、用具、图书、校办企业等财产,经清查核实后,从国有企业整体资产中剥离出来,移交市政府管理……”从13号文件规定看,移交的接收单位是市政府而不是教育局。因

  此,教育局无权安置被移交学校的老师。

  教育局还认为,周建西等7人不具备移交安置条件。其理由是,13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移交的教职工以1998年12月31日在编、在册、在岗人员为基础。”但周建西等7人所在的中学早在教育局下发37号文件时,就和四十二中联合办学,具体招生及教育教学活动由四十二中承担,其所在中学已停止教育教学活动,这7人当时均已被分配到本厂教育科工作,不在教学岗位;当时移交时该厂提供的教师工资册也没有这7人的名字,因此,这7人不应被教育局接收安置。

  郑州市政府的看法与教育局的看法基本一致。

  对于郑州市政府和教育局的说法,周建西等7人的原办学单位、协助政府进行接收安置工作的电气厂并不这么认为。

  电气厂认为:周建西等7位教师完全符合13号文件规定的“三在条件”。该厂按13号文件移交中学时,当时上级部门派有工作组驻在厂里,最初由企业提交的移交人员名单和张榜公布的名单中均有周建西等7名教师,但在签订移交协议前,是工作组不同意将7名教师移交,该厂为了移交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其他移交人员的利益,被迫将周建西等7位教师的名字去掉并签订了协议,教育局答应说,这7位教师将作为遗留问题以后再签协议,但至今没有说法。教育局、郑州市政府把7位教师的移交问题作为遗留问题,只接收中学的资产,对中学教师却不予接收,违背了13号文件关于整体移交的规定。

  一审法院:政府应予安置工作

  2004年4月,周建西等7人把教育局作为第一被告、郑州市政府作为第二被告起诉到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政府对他们进行安置。

  教育局称诉讼时效已过,并认为,对于没有被接收的事实,这7人在2000年1月13日就知道,并从此开始向有关部门反映,所以这7人最迟应于2002年1月13日之前起诉才不超过时效,而他们直到2004年4月才向法院提起诉讼,显然早已过了诉讼时效。

  二七区人民法院认为,郑州市政府及教育局按13号文件规定,在与电气厂签订移交管理协议书、对该厂自办中学教职工予以接收安置时,应当按照该文件规定的“统筹规划,整体移交”的原则进行,郑州市政府和教育局认为7名教师不符合“在编、在册、在岗”的条件未予接收安置,没有向法庭提交7名教师不符合接收安置条件的具体证明,也未对7名教师的安置问题作出处理意见,郑州市政府和教育局提出的周建西等7人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理由不成立。从郑州市教育情况看,市区中小学校总体规模远不能满足当前适龄少年入学的需要,市政府已斥巨资在市区投资兴办多所中小学校,急需大批有教学经验的中小学教师,而周建西等7人热爱教育事业,具有从事教育工作的资质和能力,又有一定的教学经验,应让其为郑州市教育事业作出贡献。

  2004年10月16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教育局及郑州市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周建西等7人作出安置决定。

  各方敦促:政府应履行生效判决

  教育局不服一审判决,遂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由于教育局认为周建西等7人起诉超过诉讼时效,二审时,周建西等7人向法庭提交一份新证据,证明郑州市政府秘书长王广灿答复周建西等7位中学教师的问题是遗留问题,以证明其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对此,教育局认为,政府秘书长的证词只是“个人行为”,并不能证明周建西等7人起诉不超过时效;而郑州市政府认为,该证据只能证明周建西等7人找过政府有关人员反映收编问题,但不能证明其符合接收条件。

  经质证,法院认定,该证据能够和此案其他证据及厂方移交小组负责人史某的陈述相印证,可以作为定案证据。

  二审法院认为,教育局仅以电气厂中学已停止教学活动为由,认为周建西等7名教师不符合13号文件规定的“在编、在册、在岗”条件,不予接收安置,没有考虑郑教普字(1993)37号文件对周建西等7名教师的影响,也不符合该次移交工作的精神。2005年3月20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终审判决生效后,教育局和郑州市政府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强制执行书后,教育局和郑州市政府仍拒不履行法定职责。

  周建西等7人的移交安置工作迟迟不能进行,引起了省人大及上级司法机关的高度重视。这期间,省人大下发豫常教(2005)8号文件,责成郑州市人大督促市政府和教育局安置7名教师,履行生效判决。同时,省高级人民法院也依法敦促郑州市政府和教育局履行生效判决。2005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2005)行监字第138号文件,要求河南省高级法院尽快敦促郑州市政府和教育局履行生效判决。

  面对各方敦促,郑州市政府作出的回应是:申请再审。

  2006年3月30日,郑州市中级法院作出裁定,对本案提起再审。

  终审法院:政府持续行政不作为

  这次,郑州市政府和教育局申诉的理由除原来的理由外,对法院先前的判决提出疑问:原审“以情代法”,判决对周建西等7人作出安置决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但这一申诉理由最终没有被法院认可。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认为:郑州市政府及教育局作为市属国有企业自办中小学教师人员接收工作的管理机构和执行部门,对接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均负有妥善解决的行政职责。对周建西等7人要求安置的问题,应当履行职责,对其进行审核,符合接收条件的,应当予以接收,进行安置,不符合条件的,亦应作出不予接收的处理意见。郑州市政府及教育局对周建西等7人要求安置的问题,既不接收予以安置,又不作出不予接收的处理意见,“属不作为形式的具体行政行为,其不作为的行为一直持续”,周建西等7人的起诉没有超过起诉期限,郑州市政府及教育局的理由不能成立。

  2006年6月27日,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教育局及郑州市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周建西等7人要求接收安置问题作出处理决定。

  律师说法:不依法行政危害极大

  该走的法律程序全走完了,7位教师的安置工作没有着落。7位教师说:“在近6年的漫长时间里,郑州市政府和教育局对我们的安置始终没有作出处理意见,政府工作效率实在不敢恭维,给我们的生活和身心带来严重影响,这种行政不作为何时才能终结?”

  郑州市政府和教育局再次不履行法定职责,还有什么说法呢?教育局一位强调不要透露其姓名的官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从感情上说,这7个人该安置工作,但他们进行过调查,这7人不符合安置条件。记者要调查报告,这位人士拒绝提供。记者称,教育局和政府当时把7人的移交安置问题当作遗留问题挂了起来,当事人请求法院让政府作出安置决定,法院判政府和教育局作出处理决定,这有什么错吗?“有些是字面上不能说的问题,类似有周建西等7人问题的人较多,几百人攀比我们怎么办?”这位人士说。

  “其他人没有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安置,这说明连他们自己都认为自己不符合文件规定,还有什么不好处理的?”面对记者的提问,教育局有关人士说:“这是人家明事理,自己感到条件不够。”

  “教育部门到底履行不履行法院判决?”面对记者的提问,这位人士如是说:“教育局是参与部门,决策权在市政府。”

  11月14日,郑州市法制局办公室有关人士对记者说,法制局处理此事的领导已调新单位任职,他将向有关领导汇报,领导如果接受采访会回复记者。截至记者发稿时,法制局还没有回复记者。

  面对政府的长期“沉默”应该怎么办?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登巍认为,作为政府机关尤其应当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不仅与依法行政的本来蕴涵抵触,而且其对社会公众的示范效应也具有极大危害性,政府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九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处罚。而根据《行政诉讼法》六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一审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50元至100元的罚款;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王登巍说,处罚的法律规定有了,关键在于有关部门敢不敢按照法律规定去追究被执行人的责任,毕竟,不管是谁,在法律面前都是一个“被执行人”,而不能因“被执行人”的身份而有所差别。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