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都是哪些媒体发布了"祛斑液"广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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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0日09:15 四川在线 |
央视《每周质量报告》11月19日报道,2006年6月20日,福建的王小姐花了495块钱购买了5瓶魔力祛斑液。该产品的广告中宣称,"使用20天就能见效,30天可以白嫩肌肤"。然而,仅仅使用了一个星期,王小姐脸上的斑不仅没有任何淡化的迹象,反而发红长出了痘痘。 经过调查发现,在上海、北京、广东、四川、浙江等地,和王小姐一样有同样遭遇 的消费者还有不少,她们使用"洗斑魔力祛斑液"一段时间后出现了皮肤红肿、发炎、起小水泡、色斑严重等不良反应。这么多消费者之所以购买和使用"洗斑魔力祛斑液",都是因为看了电视购物广告,相信了其祛斑的"神奇功效"。可仔细观看这则广告,我们会发现其多处违法,严重误导消费者。首先,虚假夸大产品功效。这则广告不仅偷梁换柱,把"在美国注册的公司"说成"美国博利奥生物公司",而且利用一般消费者对盾叶鬼臼的陌生,借子虚乌有的所谓"美国技术",凭空为产品中含有的盾叶鬼臼"移植"了"神奇"的祛斑作用,"在人体色斑的临床测试中有效率高达90%以上"。事实上,盾叶鬼臼不过是一种具有清热解毒、化痰消肿功效的普通中药,不但不能祛斑,而且还有一定的毒性。消费者在使用该产品后之所以出现红肿、发炎、起痘、色斑加重等不良反应,就是让其中的盾叶鬼臼的毒性给闹的。 其次,以消费者的名义为产品的性能作证明。该产品的广告中有"金鱼祛斑"的故事和消费者的真实体验,金鱼使用了"洗斑魔力祛斑液"后身上的黑斑消失了,消费者使用后脸上的斑也不见了。可经调查,真实的情况是,在水中加入"洗斑魔力祛斑液",水中的金鱼死亡,而广告中出现的体验者,也是由专业演员扮演的,这位演员平时从未使用过该产品。 我国《广告法》中明确规定,广告中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说明产品的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然而,"洗斑魔力祛斑液"广告中却公然声称"色斑被彻底洗掉了","临床测试中有效率高达90%以上";《广告法》禁止利用消费者的名义和形象作产品疗效证明,但"洗斑魔力祛斑液"广告中仍然出现消费者真实体验的画面。这样严重的违法广告,为什么还会出现在电视购物节目中?为什么还会有多家正规媒体予以发布? "洗斑魔力祛斑液"生产商欺骗消费者应予严处,可没有媒体的不负责任,没有媒体违法发布虚假广告,怎么会有众多消费者的上当受害?所以,在查处"洗斑魔力祛斑液"的同时,应当查明都是哪些媒体对违法广告"开绿灯",并进行严肃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