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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 引发支付义务之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0日09:42 常州日报

  

工伤引发支付义务之争
在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单位却一纸诉状递到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单位不承担工伤待遇支付义务?法院最后判决支持了单位的诉讼请求,单位不承担职工工伤待遇支付义务。

  既然是工伤,为何单位可以不承担工伤待遇支付义务呢?

  工作意外受伤

  原告是江苏某工程公司(下简称工程公司),被告则是高淳人秦某。

  工程公司在起诉中称,2002年上半年,溧阳人陆某未经工程公司同意,便擅自以该公司的名义承接通启高速公路桩基工程,之后,陆某又将部分工程交由赵某施工。2002年5月,秦某经人介绍,到赵某施工的工地从事打桩。8月初的一天晚上,秦在与三名工友一起进行吊钢筋笼操作时,不慎被倒地的钢筋笼砸伤。经医院诊断为外伤性脾破裂、右股骨颈粉碎性骨折等多处受伤。

  2005年1月,经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秦某作为工程公司的职工,其伤决定认定为工伤。当年5月,常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秦某伤残程度标准为七级。

  多方索取赔偿

  事故发生后,秦某便向事故发生地的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建该高速公路的南通某公司赔偿其损失。尔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南通方面赔偿秦某1.6万元,秦某不得再提起任何诉讼。

  之后,秦某还以赵某为被告,向溧阳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赵某赔偿其损失。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也达成了和解协议,赵某等人补偿秦某损失11万元;如果秦某实际获得工伤赔偿,秦某应当退还赵某等人已付款项,若没有获得工伤赔偿,赵某等人应当赔偿秦某损失。协议签订后,秦某撤诉。

  在劳动部门作出秦某工伤认定后,2005年6月,秦某又向常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工程公司补发工资、支付伤残补助金、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27万余元。

  当年9月,仲裁委作出裁决,由工程公司一次性支付秦某工伤待遇7万余元。然而,这一裁决却遭到了工程公司的强烈反对,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

  不服裁决起诉

  工程公司认为,秦某在此前已两次获得侵权人的赔偿,且数额已超过了工伤所应获得的赔偿。再说,秦某与工程公司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工程公司当然不应当承担工伤待遇支付义务。根据损益相抵原则,该仲裁裁决已无履行的必要。据此,工程公司要求法院确认他们不承担工伤待遇支付义务。

  但秦某却称,劳动部门依法作出了工伤认定的复议决定,且该复议决定已生效,根据行政行为公信力的司法原则,应当认定本案属于工伤事故,工程公司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承担继续治疗责任,并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补偿。

  秦某之伤属工伤,已是不争的事实,关键在于,在秦某获得相关赔偿后,工程公司是否还需为此承担工伤待遇支付义务呢?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秦某在工作中受到伤害,并被认定为工伤及伤残七级,其应当享受工伤待遇。劳动仲裁委认定工程公司应支付秦某工伤待遇7万余元,是根据秦某提供的相关证据,且工程公司未提供秦某已获得其他赔偿的情况下作出的裁决,该裁决符合法律规定。但根据后来查明的事实,秦某与其他侵权人签订了和解协议,理应认定秦某已获得了12.6万元的赔偿,该赔偿数额已超出了工伤应享受的待遇,故工程公司要求依法确认其不承担秦某工伤待遇支付义务的请求,应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判决,工程公司不承担秦某工伤待遇支付义务。天民王益芳□漫画走兔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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