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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拿走香烟 钱该由谁支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0日09:42 常州日报

  张兰是某窗帘店员工。去年7月8日中午,张兰和客户李平相约在某大酒店三楼一包厢内商谈生意,同时准备用餐。李平在包厢内点完冷菜后,对张兰称要到楼下的酒店大门口等候另一个朋友。随后,李平到大酒店餐厅的吧台处拿了二条软包装中华牌香烟后,便离开酒店,一去不返。

  张兰在酒店包厢内久等不见李平踪影,便也想离开。酒店服务员见状,立即上前拦

阻,要求张兰付清香烟款后方能离开。张兰得知事情真相后,便以她不知情,也没有消费为由,拒绝付款。双方争执中,110赶到现场。由于张兰与酒店均不能提供李平的详细情况,警方也无法查找此人的下落,以解决这起消费服务纠纷。

  无奈之下,酒店一纸诉状,将张兰告上法庭。酒店认为,李平系和张兰一起到酒店的用餐者,李平走后,作为共同就餐者,张兰理应支付李平的消费费用。而张兰辩称,她并不认识李平,对李平是否拿烟也不清楚,不同意支付。

  这笔香烟款,究竟该由谁来埋单呢?

  法院审理认为,张兰和李平一起到酒店点菜用餐,构成了双方间的消费服务合同关系。期间,李平在酒店拿走二条香烟,亦是该消费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张兰和李平均有义务支付双方消费期间产生的所有消费款项。酒店要求张兰支付香烟消费款既符合法律规定,又符合酒店消费与交易习惯。张兰辩称其不认识李平,因其未能提供相关确凿证据,故不予采信。

  据此,法院判决,张兰赔偿酒店经济损失1100元。张兰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张兰撤回了上诉。王建勋张兰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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