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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迹鉴定未果举证不能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0日09:42 常州日报

  一笔货款,厂方称店方至今拒不付款;可店方却称早就付给你厂业务员了,而且还多付了,你得返还。偏偏其中的关键人物——业务员周某又下落不明。双方为此上了公堂。

  奇怪的是,本来因怀疑对方的证据而提出笔迹鉴定的厂方,却迟迟不交鉴定费,结果使鉴定未果,最终,厂方因为自己的举证不能而尝到了败诉的滋味。

  苏州某味精厂起诉称,他们厂在2003年9月开始,向我市市民徐某供应味精,折合货款3.5万余元,扣除给徐某的返利,徐应当付款2.8万余元,可徐某至今拒不付款,遂请求法院判令徐某支付欠款。

  徐某当即提出了反诉。对于味精厂供货一事,他并不否认,但他称,早在2003年8月,味精厂开始供货前,他便向该厂的业务员周某支付了预付款1万元,收货后的第二天,又向周某支付了2.57万元。此后,双方不再发生往来,味精厂也没有返还利润。按照供货及返利情况,他本人已多付了7120元,请求法院驳回味精厂的诉讼请求,并判令该厂返还7120元。

  提到业务员周某,味精厂称,他早在2003年9月向徐某供货后便离开了单位,目前下落不明。他们厂从来没有收到徐某的预付款及货款,也不知周某是否收款,周某也从未向厂方交款。

  从双方的争辩看来,周某是关键人物,可偏偏周某下落不明,在这样的情况下,案子该怎么断呢?

  徐某拿出了两张周某出具的收条,内容为收到预付款1万元和货款2.57万元。徐某还称,2004年初,他和周某、味精厂有关人员就有关货款交涉过,发生了争议,并且向派出所报过案,味精厂应当知道周某已经收取了货款。但是,味精厂却提出,无法确认收条上是否已由周某本人签名,并向法庭提出了笔迹鉴定的申请。

  尽管味精厂和徐某分别提供了样本字迹,但由于样本字迹不足,鉴定单位无法按鉴定要求作出结论。当法院再次要求味精厂补充提供样本字迹,并预交鉴定费用时,味精厂却逾期未能交纳鉴定费,于是,法院按照有关法律规定,通知味精厂视为撤回鉴定处理。

  在这样的情况下,法院审理后认为,味精厂向徐某供货是事实,由于味精厂对徐某举证的两张周某出具的收条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并申请鉴定,味精厂便应提供满足鉴定需要的材料并预交相应鉴定费用,由于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且又逾期不预交鉴定费用,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因此,味精厂应对争议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由于周某系味精厂与徐某发生业务的实际经手人,其收款行为应属履行职务的行为,味精厂没有证据证明在周某收款前已通知徐某“周某离职”,因此,徐某向周某支付货款并无过错。至于周某收款是否交付工厂,属企业内部管理问题。由于味精厂与徐某未再发生业务往来,故味精厂已实际多收徐某货款,对于多收取的货款应予返还。据此,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味精厂向徐某返还多收货款7120元;驳回味精厂的诉讼请求。天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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