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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为什么不曝光媒体?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0日10:11 东方网

  苏应奎作品集涉嫌违法的广告被曝光,记不清有多少次了,但有一个现象一直让人纳闷:每次涉嫌违法的广告(产品,或偶有制造商)被曝光了,而刊载传播此类广告的媒体,却总是被遮遮掩掩着。例如,近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今年第三季度违法广告公告,10条涉嫌违法的广告(产品)被公开曝光,而刊载传播这些广告的媒体,仍被巧妙地遮掩着。所谓巧妙,即均用ΧΧ、某某代之。就连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中国消费者协会主办的《中国消费者报》,也没有例外,11月17日出版的该报以头条位置发表这条新闻

时,10条涉嫌违法广告(产品)刊出的媒体,以ΧΧ代之的纸媒(例如ΧΧ时报、商报、都市报)、和以某某电视台(如某某电视台2套、4套),各占5条(家)。就是不点明到底指的是哪几家纸媒、哪几家电视台?消费者知情权被无故剥夺。

  消费者之所以上当、受骗甚或受害于某种产品,不是大多通过媒体对这类产品虚假、渲染、不实的违法广告的传播、误导所致的吗?刊载传播这类违法广告的媒体,在此过程中事实上扮演了不光彩的“帮凶”角色,难道就不该一起曝光吗?

  媒体刊载广告,《广告法》早有明文规定。就此次被曝光的10条涉嫌违法广告,主要涉及酒类、医疗、医药,食品、保健等领域,从曝光这些违法广告内容看,又都违反了《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而按《广告法》规定,这些“媒体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包括了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或处以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当然,要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除了媒体作为广告发布者,广告审查机关、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按照《广告法》也都该一视同仁。

  然而,包括媒体在内的其它对违法广告负有“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者,在曝光违法广告(产品)时却一概不见其影。

  什么时候,消费者在看到曝光违法广告(产品)的同时,也能看到这类违法广告的发布者(主要是媒体)、审查者、广告主、经营者一并依法处理的消息,那么我在想,禁而不止的违法广告肯定会有所遏制,不良商人以伪劣产品坑害消费者敛财的图谋,也肯定不易得逞。


作者:苏应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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