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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法制节目“去毒”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0日10:48 贵州都市报

  传媒决不能为了追求收视率,而不顾社会影响和受众心理承受力大肆渲染血腥和暴力

  日前,国家广电总局召开会议指出,有的法制节目为争夺收视率,过细展现犯罪分子的作案方法,对未成年人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为规范广播电视法制报道,广电总局规定了11种禁止或限制类行为,要求严格控制绑架、纵火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和恶性刑事案件的报道;不得渲染凶杀、暴力、色情、恐怖等情节和场景等(据11月19日《成都商报》)

。笔者认为,此举是对法制节目“去毒”的好举措。

  当前,很多恐怖、残酷的电视节目打着法制纪实节目的幌子在电视荧屏上大为流行。不可否认,这类节目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普及法律知识,增强我们的防范意识。但是,这类节目为了吸引眼球,提高收视率,往往过于详细地描绘犯罪手段,无意中成为一些犯罪分子开启犯罪思路、学习犯罪方法的“活教材”。

  而且,一些法制类恐怖、残酷节目对凶案现场甚至尸体解剖照片都会一一实录,血糊糊的人头、被割开的喉咙,被解剖开的肚子、被烧焦的尸体……这些血淋淋的恐怖镜头,给心理承受力较弱的观众(尤其是孩子)的心灵造成了巨大的冲击与创伤。这实在是违反了新闻传播的初衷。

  不错,传媒应该讲究真实性,但更应该遵守道德底线,应有人文精神和社会责任感;对恐怖、残酷的犯罪,法制新闻报道应当尽量揭露犯罪的不道德和可恶,但更应尽可能少地描述或者不描述具体的犯罪手段或方法(特别是那些技术型犯罪手段或方法);有必要时,还应当对描写具体犯罪细节的法制新闻进行评估,若认为该新闻可能产生的犯罪负效应大于其积极意义,则不应公开在大范围内传播。传媒决不能为了追求收视率,而不顾社会影响和受众心理承受力大肆渲染血腥和暴力。

  据报道,在“9·11”事件中,美国有一家电视台独家拍摄到了一个女孩从楼上跳楼的悲惨场面,在向公众播放时,电视中只播到了女孩出现在窗口呼救的镜头,然后电视黑屏8秒钟,以一朵玫瑰花代替了女孩在空中坠落的场景;在俄国武装暴力分子劫持幼儿园的新闻播报中,俄国电视台也没有播放拍到的歹徒追杀孩子的血腥恐怖实况,而将整个过程做成了卡通动画片,以避免进一步刺激公众本已受伤的心灵。我们的媒体在保证新闻真实的情况下,也应该做到有所报、有所不报。作者:何勇海来源: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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