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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法制报道不能过于偏重刑事案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0日11:31 浙江在线

  国家广电总局近日指出时下的广播电视法制节目存在着“刑事案件报道数量过多,法制教育引导不力,法理分析肤浅缺位,违反规定拍摄制作”等问题。而为了“切实加强和改进”法制宣传工作,国家广电总局“专门制定有关文件,要求各级广播电视机构牢牢把握正确导向,积极创新工作思路。

  国家广电总局注意到此类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值得肯定。的确,超过200个的全国

广播电视法制栏目,已足以说明广电媒体对法制报道的青睐。然而,在这张“覆盖全国的广播电视法制节目播出格局”中,屡屡出现的“法治不和谐”音符已经严重影响了这曲美丽的乐章。

  比如“刑事案件报道数量过多”,已经成为有法制节目以来的一个老大难问题。

  当然,新闻报道本身并不应对某一类新闻进行过多的人为干预,但如果“法治在线”绝大多数时候成了“罪案在线”,“法治进行时”往往只是单纯的“警方进行时”,我们就不得不深思,我们所追求和宣扬的法治到底是什么?难道仅仅是“依刑法而治”?

  当然不是,“法治”除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之外,更多地降临在人们日常生活以及政府依法行政的种种细节之中。我们还不太习惯对“家长里短”和“政府行政”进行“说法”,也许是深受中国古代“重刑轻民”的法制传统的影响,加上家族本位的熟人社会结构,使得“法等于刑”的观念源远流长。中国历代的主要法典均为刑法典,“重刑轻民”的传统使得私权受抑制,权利与权力明显失衡。而在今天这个正在走向“法治”的时代,包括刑法、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各部门法在内的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建立,我们的广播电视法制报道却过于媚“刑”,着实令人扼腕。

  除了应校正对“法治”的理解偏差之外,对于所有的广播电视法制新闻工作者而言,急待提高的是自身的法治素养和“依法扬法”的能力。比如应避免对犯罪手段及方式的详实报道。犯罪学的研究表明,每一起犯罪行为都具有相当的传染力,假如对犯罪细节的报导过于详实,则必然会增强犯罪行为的传染力,从而导致犯罪率的增高。尤其是对于未成年人而言,其人格正在成长中,可塑性强,是非判断能力低,极易出于好奇、赶时髦,或出风头等等心理,而滥加模仿,致使未成年人犯罪增加。因此,新闻媒体必须慎重处理法制报道中的犯罪新闻,报道内容必须尽量避免成为社会大众模仿的对象,对于犯罪的手法与方式,切忌详实加以描述,特别是对于国内外新兴的犯罪手法,更是应避免具体的描述,而应以概括的表达方式一笔带过。

  又比如,报道应注重对涉案未成年人的保护。《未成人保护法》第42条第2款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法律规定是如此明晰,然而随手翻开身边的几份法制报刊,总能找出几例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的通讯、报道。电视新闻及影视节目中,不加技术处理就将未成年犯罪人录影录像资料播出的情况也不鲜见。法制报道旨在宣扬法制,劝导公众知法、守法,若法制报道本身就已“违法”,难免不贻笑大方。

  从这些法制报道现存问题来说,所谓“牢牢把握正确导向”,说千道万还是不能离开“法治”的导向。

作者: 王琳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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