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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字典》第10版属“不合格图书产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0日14:57 金羊网-羊城晚报

  文/图本报记者孙毅蕾

  《新华字典》讼战

  读者马捷指第十版《新华字典》有一万多处错误,两次将商务印书馆及书店告上法庭

  为大众公认的中文权威字典《新华字典》最近遭受到面世以来最大的挑战。上海读者马捷称自己在《新华字典》第10版中找出了10000多处错误,将售书商店和出版商商务印书馆告上了法庭。一场关于《新华字典》是否属于“不合格图书产品”的争论由此展开。

  马捷“找茬”的经历一波三折。尽管他指出《新华字典》上的许多“错误”显而易见,但上海的法院以“学术争议”为由驳回他的上诉。他又在浙江金华重新提起诉讼。本月7日,金华市戊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有人认为,这一次,结果可能大不同……

  

《新华字典》第10版属“不合格图书产品”?

  马捷,上海人,当过杂志编辑和老师。1984年南下广东经商,曾任台谊集团副总。从1998年开始为《新华字典》“找茬”,历时8年。用他自己的话说,这8年来,他从一位爱护《新华字典》的热心读者,到不得不走进法庭。

  “找茬”初期受到肯定

  商务印书馆诚恳称将酌情采纳意见

  1999年,马捷在《中华读书报》、《文汇报》等报纸上看到题为《一本错误率为“0”的书》的文章,描述第九版《新华字典》的经典之处。已关注《新华字典》一年并觉察到几处错误的他觉得很气愤,“说它错误率为‘零’,后来的第10版还有需要出么?!”

  马捷较真了。他辞去月薪2万元的工作,开始了系统“找茬”。

  2001年,马捷将自己的研究成果写成论文《经典与失误》,发表在《新民晚报》上,文中提出《新华字典》存在20大问题。他同时还把论文邮寄给《新华字典》的出版社商务印书馆,并收到了对方措辞诚恳的回信:“二十类问题,我们均已一一研究过。其中有一些意见我们修订《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古汉语常用字字典》等辞书时将酌情采纳,其他一些至今仍有争议的问题也将作为我们重要的研究参考。”

  商务印书馆态度大变

  认为马捷研究成果“纯属误解”

  得到商务印书馆肯定的马捷颇受鼓舞,他继续埋头“找茬”,希望在完善这一心爱典籍的同时,获得更大肯定。但是事情的发展,让他很意外。

  从2001年到2004年,马捷先后三次将其研究成果寄给商务印书馆编辑部,还送去了近30万字的书稿《<新华字典>释义辨析》,但一直石沉大海。

  2005年6月,马捷终于收到商务印书馆的退件及编辑部审读意见。“意见”认为,马捷的研究成果“缺乏基本的语言学和辞书学常识”、“纯属误解,完全不符合汉语实际,与辞书编纂的基本知识相违背,几无可取之处”。商务印书馆的态度前后是180度的转弯。

  马捷后来从一位语言文字专家那里得到消息,原定4年修订一次的《新华字典》,第11版可能从原定2008年提前到2006年修订,而提前修订的原因,很可能是因为马捷指出的错误。马捷决定上法庭,希望法院能对自己的劳动成果给出肯定。

  第一次告状,上海遇挫

  法院认为属于学术争议驳回起诉

  去年7月,马捷在上海书城购买了一本第十版《新华字典》,随后把上海书城告上法院,指出该书有4000多处“错误”。他认为,根据《图书质量管理规定》,图书最大差错率不能超过万分之一,而这本字典差错率高达万分之十五以上。自己作为一个普通的消费者,可以按照《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享有权益受到损害时依法索赔的权利。他要求书城停售此书,对33元的书费退一赔一,登报赔礼道歉,并赔偿他为此付出的误工费等损失2万元。

  今年3月,他再次向黄浦法院提交了新的诉状,将《新华字典》的错误追加到一万多处,并将商务印书馆作为第二被告,要求商务印书馆停止出版发行第十版《新华字典》,与上海书城共同赔偿其2万元损失。

  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先后于今年5月和7月作出民事裁定。法院认为,由于原告马捷提出的是《新华字典》在知识性、逻辑性、语言性、体例性、标点符号方面存在差错,这些内容所涉及的是学术上的问题,属于学术争议,非民事权利争议,不在法院民事诉讼主管范围,因此驳回了他的起诉。

  第二次告状,金华再战

  要求对找茬书稿进行“专家鉴定”

  上海告状遇挫,马捷没有放弃在《新华字典》再次修订前追讨说法的初衷。他转道浙江金华,在当地新华书店购买了一本《新华字典》,然后将商务印书馆和该新华书店告上了法庭。

  本月7日,金华市戊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但两被告都没有到场,法官宣布缺席审理,择日再判。

  马捷当庭递交了关于“要求与商务印书馆代表当庭辩论”及“对20多万字找茬书稿进行专家鉴定”的请求。据了解,法官将于12月9日之前,对马捷的两个请求给予正面回复。

  在上海黄浦区人民法院二审时,马捷向法庭提交了一份“要求成立专家组对具体差错进行鉴定的申请书”,但这个申请并没有得到法官支持。

  马捷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显得信心十足。根据相关资料,金华市戊城区人民法院曾经审理过类似图书质量不合格的案子。2000年,读者汪新章将内蒙古远方出版社和金华市新华书店告上法庭,称其购买的《幸福之路(上、下册)》差错率达到1.1‰,超出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图书差错率低于0.1‰的规定。法院最后作出了支持原告的审判,判定远方出版社对购书款退一赔一,判定金华市新华书店承担连带责任。

  ■各方看法

  马捷观点:不属于“学术争议”

  马捷认为,他找新华字典的差错,绝对不是所谓“学术争议”。

  他举例说,比如《新华字典》中,关于“少”字的解释。例句“我们小组少五个人”中,“少”字对应的解释是形容词义“数量小”。他认为,此处“少”字明显应作动词义“缺”。最突出的“出错例子”在标点符号方面。第10版《新华字典》的653页正文中,违反我国《标点符号法》,将一般在科技文献中使用的“.”(圆点)替代了所有“。”(句号),错误达17273处,平均每页26处以上。尽管该书在凡例部分注明了圆点在此的特殊用法,但对于《标点符号法》中明确规定的内容,《新华字典》无权自说自话作出特殊标注,如此做法可算“知法犯法”。

  马捷表示,学术争议,是指针对专门学问而产生的不同观点之间的辩论,这种辩论产生的结果是有益于学者们学问的完善和成熟。但他所找出的诸多错误,具有一般常识的人都可以判断对错,不属于“学术争议”范畴。

  马捷称,如此执着告状,并非要得到多少赔款,自己的研究、劳动成果得到相关肯定才是第一位的。

  被告律师:“挑战权威”是自我炒作

  被告律师富敏荣在答辩状中,对马捷指出的“错误”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提出了质疑。他认为,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条和《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图书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图书质量不合格应由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单位作出认定。公民有权发表个人观点,但这只是学术探讨,并非评定图书质量的标准。

  被告律师向法庭出具的一份主要证据,就是由新闻出版总署图书出版管理司出具的“关于商务印书馆出版的《新华字典》(第10版)为合格图书的证明”。证明指出,《新华字典》自1953年首次出版以来,历经9次修订,累计发行4亿多册,受到海内外几代读者欢迎,并且多次获奖。“2004年,商务印书馆本着精益求精的态度,推出《新华字典》第10版。经检查,符合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图书质量的有关规定,是一部合格图书”。

  此外,富敏荣还对马捷打官司的动机提出质疑。他认为马捷的“挑战权威”之举是自我炒作。

  原告律师:岂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

  对于“商务印书馆证明”,原告律师叶涵表示质疑。她认为,新闻出版总署是我国图书出版的管理部门,本来就是《新华字典》编印方的上级主管部门,由其出具的合格证明,不应作为有法律效力的证据。“这就好像在体育比赛中,一个人不可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一样”。

  马捷的购书过程,完全没有超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的范畴。法院判定中,确实会涉及到学术鉴定纠纷,但这是大量民事之争都会遇到的学术问题。比如医疗事故、交通事故中出现的民事纠纷,都有专门的鉴定委员会来判定纠纷,所以本案同样可以找专家委员会鉴定,其特殊性只不过在于我国没有现成的“图书质量纠纷鉴定机构”。

  学术界专家:倾向于“学术范围”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语言学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对马捷的“找茬书稿”给予了高度评价。他认为,马捷在书稿中提出的很多问题都确实存在,而且在一些最新出版的词典、字典中已经得到了纠正。至于马捷提到的标点中句号的滥用,更是毋庸置疑的错误。

  北京大学汉语语言学研究中心主任陆俭明教授则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任何一部字典都不可能十全十美,质量优劣需要经过时间和读者的检验,从这个意义上说,1953年就开始初版的《新华字典》无疑经受住了检验,说其质量不合格,似乎过于激烈。

  中国社科院语言研究所副所长董琨认为,语言在发展,规范标准的本身也要随之发展,这是学术范围内讨论的问题。

  ■呼声

  成立独立图书质量纠纷鉴定机构

  因为《新华字典》的影响力,这一事件在图书出版界引起了更深层次的震动,带给业界的思考也远不止案件本身。

  上海人民出版社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图书出版界关于图书质量的监管确实存在漏洞。目前,一旦出现图书质量纠纷,都由新闻出版署出具相关鉴定证明,作为图书质量是否合格的最终判定依据。由于图书种类包罗万象,即使是业内专家都不一定能看出。

  知名学者张晓政指出,图书质量监管不力,不仅会扰乱正常的出版市场竞争秩序,而且加重了学术领域的浮躁风气;反过来,这种浮躁的学风又使出版领域的炒作愈演愈烈,并严重影响了出版物的质量,最终对民族文化的积累产生不良影响。

  叶涵律师认为,成立独立的“图书质量纠纷鉴定机构”,是我国图书出版管理界的当务之急。

  (紫/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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