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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靠什么消除农民工“后悔打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0日17:41 国际在线

  作者:朱四倍(个人文集)

  又是一年岁尾将至,民工、欠薪将再度成为政府和社会瞩目的焦点。年轻民工王军,不幸被机器碾断双臂,落下终生残疾。为求公正,走上了依法维权之路。然而,赔偿官司一拖再拖长达4年。同日的《新京报》报道了《百余农民工讨薪4个月》的新闻。(《燕赵都市报》11月20日)

  六年半追索不堪诉累的王军,至今没拿到分文赔偿。王军更多的是懊悔,他后悔自己不该出来打工,他后悔出事后不应该打官司,而是听老板的话,私了,哪怕再少,他也认了。这是一种失望者的绝望话语,是对自身权利无法主张后的无望。也让同为公民的我们感到丝丝凉意。

  遗憾的是,这种现象仅仅是一个缩影。由于历史和现实原因,长期以来,老板拖欠工资、工伤事故无人管、生活环境恶劣等使农民工成为城市弱势群体。据统计, 2002年全国民工被拖欠的工资为400亿元, 2003年为1000亿元,被拖欠工资的民工比例高达72. 2%,有的企业欠民工工资竟达10年。目前全国9400万民工累计被拖欠的工资高达1000亿,人均1000余元。在资源匮乏,缺乏合法畅通的利益诉求渠道的情况下,农民工等弱势利益群体不得不采用如静坐、集体上访等施压性集体行动, 甚至被迫采用自焚讨薪、跳楼讨薪、爬塔吊讨薪等等极端的方式来宣泄利益诉求。当我们看到六年半追索的王军,至今没拿到分文赔偿的时候,谁还会指责农民工选择了暴力手段或极端方式,如跳楼、爬塔吊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农民工被拖欠工资和工伤事故无人管呈蔓延和激化之势的深层次根源应该结合社会的整体背景来探讨。这就是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城乡二元结构并未彻底打破,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使得体制外生存的农民工遭遇到一系列的身份制歧视,农民工被拖欠工资和工伤事故无人管的问题正是在这种社会背景和制度安排下所出现的特定现象。

  许多地方司法部门也采取了司法手段帮助农民工讨债,如设立农民工维权绿色通道、农民工维权速裁法庭等。但是这种具有一次性或地方色彩的非制度性做法的弊端显而易见。首先,带有运动式的一次性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有的企业主迫于当时的压力,兑现了拖欠农民工的工资,但时隔不久又会发生新的拖欠。其次,各地在对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采取的力度不同,效果不同,这会出现同样是农民工但权益保障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支撑,与以法治国的原则相悖。只有从法律制度上探索对策才能更好地解决拖欠民工工资问题。

  笔者以为,解决农民工欠薪或者工伤事故无人管的问题,需要在法律普遍性与例外对待之间寻求平衡。法律的普遍性维护着法律最起码的公平和正义。自近代以来,法之为法的合理性就在于确认人人平等的前提。但社会群体都会向法律的普遍性提出挑战,要求法律的例外对待。强势群体希望以更多的法外特权保证自己的强势地位,而弱势群体则要求法律的格外照顾以打破自己永远的弱势。因此,法律如何在普遍性与例外对待之间寻求平衡是一个法学的永恒问题。

  在解决农民工问题时,笔者以为,首先,应废除劳动争议的仲裁前置原则,并应规定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其次,应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明确工资优先原则。立法上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制裁需要进一步强化。应当看到我国法律对于农民工工资的制裁应有强化的必要,由于对工资拖欠的追偿仅限于对拖欠额度的补发,甚至连补发都难以足额,如果追偿成本、拖欠利息、拖欠工资造成农民工的损失在事实上都得不到救济,这在某种程度上无异于鼓励拖欠。

  

  审稿:蒋丽丽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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