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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杜绝矿难频发当用“重典”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0日18:00 光明网
张嵩

  据新华社报道,11月5日至12日,全国共发生四起一次死亡十人以上的特大煤矿事故,造成104人遇难和失踪。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13日发布了11月1日至12日全国安全生产调度信息,显示出全国煤矿安全面临事故回潮和反复的严峻局面。(《东楚晚报》11月14日)

  据有关的统计显示,中国煤矿平均7天发生一起死亡10人以上的重大事故,平均50天

发生一起死亡3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矿难频发不止,伤亡触目惊心。每一次矿难后,政府都强调加强监管措施,对负相关责任干部的处理也雷厉风行,对不法矿主都给予经济处罚和法律制裁。既然如此,人们不禁要问,为什么还有那么多地方、那么多人不汲取这样一次次血的教训呢?

  通过对一次次矿难的处理结果分析,我们不难发现,由于对违法生产者的经济和刑事处罚往往轻微,不法矿主可以无视长鸣的警钟。按照刑法,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应处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动辄死亡几十人甚至上百人的安全事故,责任人最高才判七年。这不能对发生矿难的企业责任人起到什么震慑作用;按照《煤炭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有关法律的有关规定,对违法生产经营一般罚款2万、5万,最多也不超过20万。而据有关媒体披露,山西的煤矿老板,一次能购20辆悍马车,可想他赚了多少矿工的血汗钱。有这么多的资产,既使出了事赔上点钱坐上几年牢,出来也还是富翁一个,还可继续享受。这也就难免我们的黑矿主会顶风冒险作业,直至忽视矿工的生命安全。

  其次,矿难责任官员所受到党纪政纪处理和法律制裁过轻,也不足以警醒其他官员。矿难一次次发生的重要原因,往往在于相关政府部门官员监管不力,忽视安全监督与检查,甚至与矿主或煤矿领导狼狈为奸,沆瀣一气,成为利益的共同体。结果一旦出现矿难死人,有些官员只是写个检查,或者给个轻描淡写的行政处分。这样,矿工的鲜血不仅冲不掉他们的乌纱帽,相反还带来了数不清的金钱。如此,官员们怎么会珍视、敬畏矿工生命呢?

  实践证明,矿难不止,国无宁日。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是优化经济秩序、关系国计民生的一件大事,我们不能麻痹大意。而要防止矿难悲剧再三发生,就必须在查处相关责任者中严格执法,彰显法律的尊严。对不法矿主,要依法加大处罚力度,如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毅中所说的那样,要罚得那些无良矿主倾家荡产,并依法追究违法者的刑事责任。对失职渎职的监管者和领导干部,除了停职、撤职外,还要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以儆效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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