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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男子被判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0日21:06 新华网

  新华网上海11月20日电(吴红兰)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日对一起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犯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被告人肖苍旺有期徒刑1年6个月,罚金人民币10万元,同时,追缴其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法院审理查明,肖苍旺为牟取非法利益,假冒上海巨浪工贸有限公司业务员的身份,持伪造的上海巨浪工贸有限公司处理危险废料的各类证照,与上海富诺林精细化工有限公

司签订电解残渣处理协议,非法处理含有造成环境污染有害物质的电解残渣。

  2006年3月至5月,肖苍旺分两次雇用汽车从上海富诺林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装运电解残渣计29余吨,至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建华村一建筑工地附近随意倾倒,非法获利3.6万余元。2006年6月8日,肖苍旺雇用汽车再次从上海富诺林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装运52桶计10余吨电解残渣,随意倾倒在嘉定区江桥镇封浜星火村140号一未完工的道路终端地面。2006年6月16日,公安部门将肖苍旺抓获。

  经价格认证部门鉴定,肖苍旺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已造成残渣处理费、土壤修复费、运输费等直接经济损失计33万余元。

  嘉定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肖苍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向土地随意倾倒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法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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