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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死亡”起争议专家称要先立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1日07:08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 (记者黄楚慧、任珊珊 本报驻京记者谢绮珊) 近日来,媒体关于“脑死亡者器官捐献是否合法”的争论一直不断。有学者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法律对“死亡”并没有下定义。对于努力推动国内医学界确立“脑死亡”标准的陈忠华教授及其追随者来说,目前最缺的就是立法的问题。法学专家呼吁,在脑死亡的问题上,立法必须先于实践,否则容易出现混乱。

  引进呼吸机应引入“脑死亡”

  今年52岁的陈忠华是国内医疗界首位“长江学者”,在三次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多次表示,从国外引进呼吸机时,就应推动和呼吸机密不可分的“脑死亡”标准的制定。日前,北大人民医院著名肝移植专家朱继业教授在北京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也表示,“‘脑死亡’是有了呼吸机之后才出现的,没有呼吸机之前,患者停止呼吸的几分钟之内心跳也停止了。”

  陈忠华曾经和学生们一起做过“断头狗”实验:将六只成年狗颈部完全切断,处于脑死亡状态,但用呼吸机可将其心跳维持20个小时至数天不等。

  北大法学院教授孙东东说,法律对“死亡”并没有下定义,“死亡”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一个生物学的概念。人的呼吸和心跳停止后,不受中枢控制的节律还会维持一段时间。

  “反对脑死亡都是看热闹的”

  陈忠华细细算了一笔账:脑干死亡者住在ICU里花销巨大,“要上呼吸机和监护屏,还要有护士负责给病人翻身擦背,一天要做十至二十项检查,要打十多种药物进去。”他说,这样算起来,每天要花5000元至数万元的医疗费用。

  孙东东说,法律对脑死亡没做规定,导致社会学上出现一些争议,一些人假设出“脑死亡会导致剥夺生命权”的可怕情形。但我们要解决的是现实的问题而不是假设出来的问题。“脑死亡的人不可能救得活,而且要花极其昂贵的费用。脑死亡是社会的进步,凡是反对脑死亡的都是在旁边看热闹的。”

  专家:立法应先于实践

  我国著名科技法专家、北大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罗玉中告诉记者:“一般认为,立法会滞后于科技的实践,因此应先实践后立法。但我认为,在转基因、试管婴儿、克隆、脑死亡等领域上,立法必须先于实践。”他表示,在一些西方国家,因为受宗教的影响,关于生命的立法阻力相对较大;相反,我国还有挽救生命为第一位的观念,立法阻力相对较小。罗教授主张国家对于脑死亡的立法应该有更为积极的态度。

  朱继业也表示,脑死亡立法和器官移植是两码事,但目前急需脑死亡立法,解决移植脑死亡者器官无法可依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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