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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出租车永久经营权引争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1日08:27 法制日报

  方圆观察

  本报记者 游春亮 本报通讯员 高艳梅

  再次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的《广州市出租车汽车管理条例(草案)》将原投放的出租汽车经营权的有效期限改为30年,起始时间将从该条例施行之日起计算。该草案中关于出租

车经营权破除终身制的规定,在广州地区引起了意见不一的强烈反应。

  有人认为出租车牌终身制导致司机压力沉重

  记者近日曾在一次乘坐出租车时,与姓方的出租车司机谈起了出租车经营权的问题。这位司机告诉记者,广州这个城市的出租车经营一直以来似乎并不乏竞争,就公司名号也有百多个,然而,这些表面上的杂乱,其实本质上都是超级垄断的。他说,由于出租车牌照是稀缺资源,即使拥有者再不懂经营,也不会吃亏,因为他们可以成为转包经营权“收租人”,坐享经营者交纳的各项管理费,而且层层加码,到最后真正开车的司机身上,已苦不堪言,所以他觉得修改出租车经营权年限是有必要的。

  据悉,目前广州市区的绝大部分出租车经营权是永久性的。这造成了持有永久经营权的主体不论经营得如何,服务质量如何,都与其经营权无关。广州现有16000多辆出租车,市区出租车实行投标方式,大部分出租车经营权实行有偿永久使用。但部分经营权使用者任意买卖、抬高出租车经营权的价格,从而导致的士运营成本居高不下,出租车司机压力也越来越大。

  出租车企业认为政府应相应补偿

  针对该草案中经营权限的这一重大变更,记者采访了一些出租车企业。有出租车公司认为,如果政府一定要修改条例,也必须有充分的理由和相应的补偿政策才行。另有出租车公司负责人表示:“无论以前经营权牌照是私人买断的还是企业买下的,都是以其永久性购买的,现在突然变为30年,对谁都是一笔不小的损失,政府应该给个说法。”

  业内人士分析,从修订的该条例(草案)可以看出政府管理部门处于两难状况:一方面,出租车经营权的永久性不打破,出租车企业管理难;另一方面,永久性出租车经营权改为30年,必然涉及巨额的补偿问题。

  多方认为经营权期限变更事关政府诚信

  记者今天从广州市政府法制办的网站上发现,针对《广州市出租车汽车管理条例(草案)》征求社会意见一文,发表看法的出租车企业和市民不少,其中多是针对出租车经营权这个问题的,普遍认为这会涉及到政府诚信。

  广州大新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发表意见认为:将出租车永久性经营权的期限改为三十年是违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该经营权是投资者依照中国法律和广州市政府的相关法规有偿使用而获取的一种经营权利,该经营权已成为投资者的资产,具有所有权的全部性质,是受我国的“宪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的保护。新条例改变出租车经营者原与市政府签下的经营权合同,会带来政府

  的诚信和公信力的下降。

  名为“取信于民”的网友也发表意见认为:广州市出租车投资主体众多,涉及港、澳、台和内地众多自然人及企业、战略投资人、合伙人、股东等等,如果取消永久性经营权,可能导致银行停贷、保险弃保、投资人不投资、企业倒闭、员工下岗、纠纷诉讼不断、社会地震。当政府作为一个特殊的主体与民签订合约时,守法与诚信在履行合约时是头等重要的,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中的重要条款,也是国家对老百姓的要求,作为合同中平等的民事主体,老百姓同样要求政府诚实信用,广州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修改,政府行政部门不仅涉嫌违法行政,还将以一个毁约者的形象出现。

  另外,对于出租车经营权的变更,一些法学专家认为,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在这次出租车条例修改中担任着一个地方法规草案的发起人角色,有着最主要的修改权。在法律角度上应当慎重思考。

  知名律师、广州市人大代表朱永平也发表意见指出:“我们认为交委不仅是涉嫌违反有关民事方面的法律,还涉嫌在行政上存在一定的滥权行为,也就是对当年作出的行政行为,现在滥用你的职权来毁约,违反有关法律方面的规定。”

  广州市交委回应:永久经营权易致管理混乱

  针对各种意见不一的反应,广州市交通管理委员会主任冼伟雄近日就《广州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有关出租车经营权从终身制改为限期30年的规定通过媒体回应。他说,出租车经营权是一个历史问题,由于获得经营权的企业在权利和义务上不对等,造成行业管理混乱。广州市将通过征求出租车行业的意见,制定解决方案,以理顺经营权问题。

  他强调,经营权和经营资质实质上是两码事。据介绍,由于对行业不熟悉,部分取得经营权的企业或者个人,将经营权通过挂靠经营,被挂靠的企业往往也不具备资质,委托经营的企业又只管收钱,这就是行业管理的症结所在。

  至于如何对经营权所有人进行补贴的问题,冼伟雄则表示,政府要依法依规来解决这个问题,目前正在征询出租车行业的意见,拟定相关的解决方案后再向社会公布。

  本报广州11月20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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