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长沙燃气开通费官司一输一赢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1日08:27 法制日报

  燃气初装费存废之争一直是购房户们关注的问题,近日,两起同类案件分别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和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理,结果一输一赢。

  同类案件一输一赢

  今年5月,金信·阳光在线二十多名业主,将开发商长沙市金信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告

上法庭,请求判令开发商承担管道燃气开通费中的管道燃气建设费。

  雨花区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未在购房合同中约定由谁来承担该笔费用。根据有关部门的安排,燃气管道建设费由长沙市新奥燃气公司收取,而被告与新奥燃气签有协议,由被告代新奥燃气向业主分户收取,被告并未从中获利或额外收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管道燃气建设费的主张,不属于本院处理的纠纷范围,法院不予支持。

  与此同时,长沙市天心区法院在审理同类案件时却认为,开发商收取燃气开通费没有法律及合同依据,判令其向业主退款。

  2005年9月1日,长沙市王府井商业广场的十六户业主分别向天心区法院递交诉状,要求开发商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退还燃气开通费。

  法院受案后,认为法律关系相同,且系同一被告,故决定并案审理。法院认为,开发商收取燃气开通费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合同依据,属于不当得利,应该向业主退款,遂判令开发商向业主退款。

  购房合同约定相似

  两起燃气开通费官司,在同城两家法院分别审理,却出现了截然相反的一审判决结果。业主与开发商在进行房屋交易时,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以及某些政府文件是相同的。记者了解到,两案中业主所持的购房合同在供气方面的约定也如出一辙,同样规定了开发商对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法官理解法条合同有差异

  作为王府井商业广场燃气开通费一案原告代理律师的刘大华认为,这是因为法官对法律条文、政府文件、合同条款有各自不同的适用或理解。

  “当然,从另一方面来看,也说明我们国家对于管道燃气供应这一块的规定是不明确的。”刘大华说,有关部门应早日进行相关立法或制定相关规章,才能避免这种对于同一问题有不同做法的尴尬。

  据了解,在王府井商业广场燃气开通费一案中,原告方搬出了建设部、湖南省政府关于商品房管理的有关规定,力证“房屋成本中已包含管道燃气建设费用”、“开发商不得在房价外再收取任何费用”。这些观点最后大部分被合议庭采纳。

  而在金信·阳光在线的官司中,尽管原告方也力图证明燃气管道就是“房屋建筑的基础配套设施”。但最后,雨花区法院显然未予以支持,而主要是依据长沙市物价局的文件作出了判决。

  本报长沙11月20日电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