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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公司账簿应有的法律涵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1日08:27 法制日报

  新公司法第34条规定的主旨是集中、全面地安排和落实股东的知情权,纠正由控制股东或内部人控制公司情形下的部分偏颇,体现对少数股东利益保护的价值倾向;同时,为防止股东在不正当目的支配下滥用其权利,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而实施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发生,对股东请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设定了必要的管制路径。“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具有如下的法律涵义:(1)公司的会计账簿不同于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是属于公司的保密范畴的经济资讯,其包括各式记账凭证、资金结算单据和一切相关的财务文件,对公司以外的其他主体

包括公司的股东而言具有私密性;(2)查阅包括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的权利;(3)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股东与公司会计账簿存在利益关联,一切出于维护股东自身权益且不损害公司利益的查阅行为应当予以支持。

  在实践中,无论公司董事会还是法院判决是否准许股东查阅公司财务会计账簿,所应秉持的几项原则是:(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毕竟会计账簿不属于公司的核心机密,股东对公司的记帐、原始凭证、利益流向有怀疑,公司有义务向股东明示有关资讯。(2)有限责任公司为大股东(个别情况下为内部人)所控制,中小股东不能介入公司的常态治理,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根据公司法第166条和第34条第一款的规定股东容易获得,但股东之间失信后往往怀疑其所反映的公司资金信息的真实和全面,为保护中小股东利益而设定的知情权就可以基于特定主体的利益关切而加以利用,防范一股独大导致的滥权情形存在。(3)权利被监督是权利正义的基础,独裁者可能以各种方式规避监管,包括指责监管者出于不正当的目的。经济生活纷繁复杂,现实社会中不能完全排除出于不正当目的而请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情形,但是这种情况几乎就是凤毛麟角。公司社会应当贯彻经济民主,股东请求查账对公司造成的不方便、不利益不得解释为损害公司的利益。(4)公司是股东合意产生的物事,公司为某一股东所控制就等于该控制股东在支配别人的财产,财产交付产生信托,控制股东因中小股东信赖而交付财产产生义务,公司拒绝查账往往表征控制股东的拒绝意志,而查账代表了基于信赖产生的监督权利,法院在判决股东查账请求权案件的原始出发点就是准许,法院不能因为查账请求可能导致股东之间合作关系全面紧张甚或破裂而不准许。(5)查阅会计账簿存在不正当目的举证责任在公司,而不在请求股东。除非证明股东与公司存在竞争性利益关系,股东刚刚加入公司且持股数量偏低无法体现股东在公司中的利益比重,以及其他直接损害公司利益的后果可能发生外,法院就应当判决支持请求股东,特别是公司连年亏损、连年不分利润、不能有效举行股东会的状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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