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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最高人民法院能不能当被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1日09:31 浙江在线

  福建法律工作者丘建东,以《人民法院案例选》收录了自己代理的案件而没有被列名,侵犯了自己的智力劳动成果和列名权为由,将最高法院和相关出版单位告上法庭。11月13日,北京海淀区法院一审驳回起诉,丘建东随后提起上诉。(11月20日《成都商报》)

  一件普通的民事诉讼案件,由于原告突然追加最高法院为被告,变得特殊起来。可以说,本案的胜负已不重要,重要的是以最高法院为被告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如何面对、如

何处理。

  原告丘建东状告最高法院是有“预谋”的,用他的话来说,就是他发现从没人状告过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能不能当被告?哪个法院来审最高法院的官司?一系列问题让以法律为生的他产生了浓厚兴趣。因为基层法院有意回避了最高法院当被告的问题,这让丘建东很失望,于是他提起上诉。

  笔者认为,丘建东的这个真较得好。它不仅可能填补一项重大空白,而且还将击中法律规定的相关漏洞。这一点从原告丘建东与受案法院的第一个回合中,就已经暴露了出来。在驳回诉讼的裁定书中只字未提追加最高法院为被告一事,说明由于此前没有先例,基层法院刻意回避了这个问题。从现在法律规定来看,基层法院的这种回避做法是违法的。

  从法律层面讲,最高法院作为民事活动主体,与其他主体发生纠纷被诉至法院成为被告,是不存在任何障碍的。但由于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司法解释中也没有相关内容,因此当真正遇到最高法院被诉时,无论司法实践部门还是法学理论界都普遍感到不知所措。于是,有学者就认为,在现行体制下,无论哪个法院审最高法院都不合适,这还是我国法律的一个空白。处理与最高法院的纠纷最好还是通过其他途径,比如人大监督、检察机关监督等。

  笔者不同意上述学者的意见,因为这是一个普通的民事纠纷,在这个纠纷中最高法院所属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与原告地位是平等的,这一点应与作为国家最高审判机关的最高法院区别开来。前者的最高法院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后者的最高法院是主管和监督全国法院司法工作的公权主体,性质不同,所适用的法律规则也不同。如果涉嫌公权行使不当,理当由最高检察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来进行监督处理;而如果因为普通民事纠纷,就要最高检察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介入处理的话,未免于法无据、于理不通。(作者系法学副教授)


作者: 李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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