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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外挂”的利益之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1日09:41 中国新闻网

  “挂外地牌,开当地车,走当地路,赚当地钱,不缴当地税费。”这种现象被称作“车辆外挂”。据《现代快报》11月19日报道,江苏省每年因“车辆外挂”而流失税费多达10个亿。为此,省交通部门将对这一现象进行集中治理,感召外挂车辆“回家”登记、上牌,对于未主动转回江苏的,除按规定补收养路费并加收滞纳金外,另依法予以罚款处罚。

  “车辆外挂”现象并非江苏省独有,近年来,北至吉林、辽宁,南至四川、云南,

全国很多地方都在整治“车辆外挂”,并都声称本地每年因“车辆外挂”而流失税费若干亿。一些车主之所以不嫌麻烦到异地办理车辆登记、上外地牌照,无非是想少交一点养路费———由于目前各地养路费征收标准不一致,高则每月200多元/吨位,低则每月几十元/吨位,巨大的差异让车主们趋利而动,“车辆外挂”现象因此愈演愈烈。

  问题在于,“车辆外挂”是一种违规行为吗?换言之,交通部门是否有权对外挂车辆实施处罚?根据交通部、国家物价局等部门制定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养路费征收实行“一处交费,通行全国”制度(第十六条),即一辆车只要在任何一个省市区交纳了养路费,便可畅行全国;并规定跨省市区行驶的车辆,“由车籍所在地征稽机构征收养路费,外地不得重征”(第十八条)。就是说,车辆应当在“车籍”所在地交纳养路费,而所谓“车籍”所在地就是指车辆登记、上牌照的地方,并不是指车主户籍所在地(或车主住地),车辆的“车籍”与车主的“户籍”完全可以分离。

  很显然,“车辆外挂”并未违规,一辆车即使常年在A地行驶,却把养路费交到了“车籍”所在的B地,也不违反相关规定。反之,交通部门对“车辆外挂”实施处罚,则于法无据。“车辆外挂”导致某地税费流失,错不在车主,他们只是钻了相关法规的“空子”,趋利是人的本性,何况是在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趋利。哪个地方制定的养路费标准高,哪个地方就会有大量车辆“外挂”,交通部门要是心疼税费流失,就应降低养路费征收标准,如果不愿意降低标准,那就不要心疼税费流失。

  在“车辆外挂”现象的背后,其实是地方交通部门之间的利益之争。养路费征收虽然实行“收支两条线”,但收入归省级交通部门掌管,养路费便成了省级交通部门的“心头肉”,容不得你走我路、赚我的钱却不向我缴费。实际上,很多地方的交通部门只整治本地车辆“外挂”,而对于外地车辆“内挂”则采取默许态度。可是,不管是牌照费还是养路费,有哪一项收费是合法的?各地整治“车辆外挂”,不都是为了多争得一点地方利益、部门利益吗?为了地方利益、部门利益而强行干涉车主的合法行为,这是对车主正当权益(选择权)的侵犯。

  实际上,只有养路费依然存在且各地的征收标准不一,那么无论怎样整治,“车辆外挂”现象也不可能绝迹。解决“车辆外挂”问题,最根本的途径还是“费”改“税”,以燃油税取代养路费后,“车辆外挂”问题自然迎刃而解,关键在于交通部门是否舍得养路费这块“心头肉”。

  (来源:法制日报,作者:晏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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