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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住房公积金尚需法律硬约束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1日13:54 云网

  对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制度和运行状况中的问题,公众现已比较关注。有调查显示,约三分之二的被调查者认为公积金支取不太方便,近60%的人认为它在缓解中低收入者购房困难方面“没什么帮助”,有人认为它是“锦上添花”而非“雪中送炭”。(11月20日《中国青年报》)

  此前,世界银行也认为我国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主要是使“收入较高的家庭收益”。

当然,即使不知这些调查结果和意见,人们也可以觉察到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政策、制度、做法不尽完善,现状与公积金的目标、功能尚有距离。

  与住房公积金相关的最为权威、系统的政策趋向和法律制度,是国务院1999年4月发布、2002年3月修改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据此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它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机构由政府和专家、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单位代表各占三分之一。公积金的缴存、转移和封存,均与劳动关系的建立、变更、解除等相关。公积金,本来定位于专项性社会保障与扶助的性质和相关目标、功能。但这些相对粗略的规定能否符合其目标、功能,也缺乏深入细致的研究。

  由于政策和制度方面的原因,公积金制度在运行中虽有很大成绩,也有诸多问题:一是覆盖面过窄,大量符合法定条件的职工,特别是非正规就业者、农民工等,没有获得此项福利和保障;二是以工资为缴存基数,且比例统一,而无数额限制,容易成为一些单位福利腐败的工具;三是缺乏对中低收入阶层的重点保障、扶助措施,使其因缴存额少、借款利率统一等原因而较少受益等。因此,国际组织、社会公众能够觉察到的这些问题,与公积金制度的目标和应有功能,具有相当差距。

  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在政策和法律上加以完善,在实体性规范和程序性规则方面,均作合理、细致安排,对与公积金有关的各类义务主体实施合理、全面的硬约束。

  针对公积金缴存义务的强制力不足和覆盖率偏低问题,应当进一步强化用人单位的义务,并规定违反此法定义务的公法性责任;重点保障未被覆盖的职工群体的相关权益。设立“公积金之诉”制度,许可当事人和公益组织以仲裁、诉讼等方式主张权益。虽然公积金与基本社会保险的性质、功能不同,但是在权益保障的机制上,具有相通性。

  针对一些单位为其“正式职工”过高缴存公积金的福利腐败问题,可以规定公积金缴存以其工资为基数,实行超额递减比例,并实现最高额限制。也可以规定当职工各种合法收入总额超过所在地职工平均工资多少倍时,上述单位停止为其缴存公积金。对已经不合理地超额缴存的,应纳入个人收入额,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公积金为“避税港湾”、“第二工资”的福利腐败,必须遏制和根除。

  针对需要重点保障和扶助的中低收入者,可以实施差别性的借款利率或者财政贴息保护。统一性的借款利率,不能反映公积金的社会保障和重点扶助的功能。因此,在个人收入与信用档案制度建立和运行后,对不同收入群体可以制定差别利率。

  应当说明,这些政策和制度革新,虽有难度,但仍可解决。在扩大公积金覆盖面、评定借款人收入和信用状况方面,可能较复杂,但遏制通过公积金途径的福利腐败,应当是技术相对简单的事情,监控账户即可。只要愿意做,就应该能够做好。

  责任编辑:一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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