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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骚扰应包括精神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1日14:55 新民晚报

  9:30上午首家报道

  反性骚扰立法不能做“鸡肋”,而应该在妇女权益保障中有所作为。今天下午,上海社科院法学研究生“走进人大”,模拟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草案)。反性骚扰立法如何说得清,用得上?“委员”们提出的新思路值得关注。

  明确“界定”性骚扰

  什么是性骚扰?上海市实施妇保法草案并未做出界定。模拟立法尝试将“反性骚扰”表述为:禁止在工作场所或公共场所向妇女做出不受欢迎的、与性有关的同性或异性骚扰,或将与性相关的行为作为给予某种利益的条件;骚扰包括不情愿的身体接触以及非身体接触的言语、图文、姿势等。

  一位刑法专业研究生认为,这其实“界定”了性骚扰的两重特性:第一,是不受欢迎的与性有关的骚扰行为;第二,性骚扰的最大危害在于它是职场上源自权力的“迫害”。至于外在表现形式,性骚扰应当包括身体接触和非身体接触两大类。这个“界定”,内涵外延都比较清楚。

  公安法院都能处罚

  如何惩罚性骚扰?目前,立法草案规定:受到性骚扰的妇女,可以依法提请公安机关处罚违法人员,也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一位法理学专业研究生认为,在一般惩罚之外,性骚扰的施加者还应承担对受害人的精神赔偿。性骚扰或许没有造成身体伤害,但精神伤害却令人难以承受。目前,我国民法对精神赔偿的规定还不包括性骚扰,但地方立法若将性骚扰纳入精神赔偿范畴,也并不违背国家大法的立法精神。

  传递可操作新思路

  立法专家认为,立法草案反性骚扰,最受质疑的就是可操作性。模拟立法尝试“界定”概念,有助于提高可操作性,立法的威慑力便有了“落脚点”。有舆论认为,研究生们“走进人大”模拟审议,也是征求社会意见的一种方式,模拟议案可以书面提交立法热线,以便传递新思路。

  本报记者姚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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