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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家属索赔203万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1日15:17 金羊网-羊城晚报

  治安员勇斗偷牛贼牺牲,家属状告电白县公安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本报讯记者傅汉荣、通讯员茂法新报道:茂名中院近日对一桩备受关注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电白沙琅镇治安联防队员吴炳军家属状告电白公安局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原告败诉。

  治安员勇斗偷牛贼牺牲

  家属起诉公安局赔巨款

  去年1月17日晚,吴炳军与两位同事驾驶摩托车巡逻时,发现一名中年男子牵着一头大水牛行走,觉得蹊跷。上前一问话,那人便露出破绽。男子撒腿逃跑,吴炳军追上时,该男子突然抽出一把刀刺向吴炳军。吴炳军被利刃刺穿左下腹,当晚9时牺牲,年仅25岁。

  7天后,歹徒黄昌儒在东莞被抓获,后被茂名中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并已经省高院终审核准执行。

  去年9月2日,吴炳军被民政部追认为革命烈士。

  2006年2月13日,吴炳军的父亲、妻子、女儿将电白县公安局告上法庭,要求电白县公安局与罪犯黄昌儒对吴炳军的死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死亡赔偿金、抚养费及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203万元。

  家属诉派出所延误抢救

  公安局称派出所没过错

  吴炳军的家属诉称:吴炳军及其队员在履行职务期间,公安局未为联防队员配发防卫性器械。吴炳军勇斗歹徒受伤后,生命危在旦夕,被送至医院后,沙琅派出所却迟迟不提供抢救费用,也没有及时通知吴炳军的家属,以致延误抢救时间而致死亡。

  电白公安局认为,吴炳军是治安联防队员,但治安联防队是由当地政府组建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公关机关只是作为治安联防的业务指导和监督部门,与公安机关之间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其次,吴炳军是罪犯黄昌儒故意伤害致死,沙琅派出所在吴炳军死亡一案中不存在任何不作为或过错。派出所“不为治安员配发防卫器械”、“迟迟不提供抢救费用”等只是派出所在工作上的过失,与黄昌儒的犯罪行为无任何关联。

  亲属索赔属于工伤纠纷

  直接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今年4月12日,茂名中院对这桩颇具争议的案子开庭审理。

  法院认为,吴炳军在履行职务期间被罪犯刺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其亲属向用人单位索赔的问题,属于工伤赔偿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原告应通过劳动争议纠纷案主张权利。

  11月17日,茂名中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吴炳军的家属在此案中直接主张工伤赔偿,违反民事诉讼法律程序,法院不予支持。

  (晓健/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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