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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国企改制中的职务犯罪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2日00:25 正义网-检察日报

  2003年至今,四川省资阳市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处国企改制中的职务犯罪案件17件17人,其中贪污案16件16人,挪用公款案1件1人,法院均已依法作出终审有罪判决。认真分析此类案件的特点、深入研究防范对策,对于规范企业改制行为、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预防职务犯罪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当前国企改制中职务犯罪的特点

  1.企业领导涉案多。犯罪行为人通常是原国有公司、企业的负责人,其中有的是主要负责人,有的是管理层人员。企业改制后,行为人一般任新企业的负责人,并占据主要股份或较大股份。资阳市检察机关所立案件中,行为人为公司、企业负责人的有12人,占案件总数的70.5%。

  2.贪污案件多。所立案件中,贪污犯罪人员16名,占案件总数的94.1%。如乐至县供排水公司经理李某单独或伙同该公司副经理袁某、财务科长万某、出纳曾某等人借企业改制之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列支出从公司“小金库”套取资金等手段,侵吞公款26万余元,李某将其中的17万余元据为己有。

  3.犯罪的表现形式变化。如贪污罪的表现形式,比较多见的是将国有资产隐匿后,转入改制后由本人持股、控股的私营企业,转移后的资金用于经营,仍在企业账上运作;另有一种情况则是通过虚假手段将国有资产从企业大账中转出,隐匿于账外,虽然明显是要将其用于个人目的,但至案发时尚未具体处分,究其实质仍是非法改变了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但这与传统的构成贪污罪必须“据为己有”的表现形式有所不同。如资阳市天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长兼总经理何某(该公司国家股股权代表人之一)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安排公司财务人员将虚提的天然气涨价因素款分3次转移至四川省销售公司,并索要收据冲减应付款,致使评估确认的天台公司净资产减少651万元,何某企图通过购买52%的国有股权从中占有该部分国有资产338万余元,因案发而未遂。

  4.涉案金额巨大。国企改制中的职务犯罪往往涉案数额巨大,不少犯罪分子一次作案就贪污、挪用或私分数十万、数百万元。

  5.社会危害严重。国企改制之际,原企业往往管理混乱,人心不稳,加之大多数改制企业经营效益原本就不好,资产质量状况较差,各种矛盾比较集中,而改制中发生职务犯罪无疑是雪上加霜,容易导致一系列社会矛盾,引发不稳定因素。

  6.定性上易出现分歧。国企改制势必带来主体身份的变化,多种形式的改制使企业相关人员的主体构成呈现多元化。有不少线索经初查因主体不能判明而被搁置或移送其他机关。同时,由于国企改制职务犯罪案件较多地涉及到主体身份和行为定性的复杂性,侦查终结后,在审查起诉以及法院审理阶段容易出现认识上的分歧,因而处理时间冗长。

  ■国企改制中发生职务犯罪的原因

  1.法律意识淡薄,心理严重失衡。在改革不断深化,企业面临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形势下,有关主管部门存在重生产经营、轻思想政治工作的倾向,一味强调生产经营指标、经济效益,忽视对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党性教育、法制教育,对一些企业能人更是一味迁就,致使其廉政勤政意识、法律意识淡薄,甚至藐视法律。随着民营经济等其他所有制经济的蓬勃发展,作为国有企业经营者,难免产生攀比心理。在改制过程中,当面临身份、地位的转变和个人利益的调整时,他们往往借企业改制大捞一把。

  2.政策法规不配套,监督管理乏力。国有企业改制,当前无论是法律,还是政府的规章规定都还不尽完善。随着国企改制的深入,经济结构形式日益复杂,国家对企业放权让利,相应的监督制约措施一时难以跟进。很多企业对改制的实施有很大的自主权,从方案确定、提交评估,到债务清理、资产移交等,都由企业自行组织,其上级部门对企业改制中的一些随意性行为“开绿灯”,放松对改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3.权力过于集中,改制缺乏规范和透明度。国有中、小企业普遍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董事长集大权于一身。目前,中、小企业的改制多采取股份制改造、破产、转让、承包、出售等产权发生变更的形式,由于政策不透明,改制方案通常掌握在改制企业领导层,在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的过程中,本应是广大职工受益的改制变成管理层个人受益。

  4.财务审计不严,资产评估失实。资产评估是企业改制中的关键环节,是确定企业资产的主要依据。当前,审计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大多已经转制为私营,评估机构众多,竞争十分激烈,一些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审计、评估过程中,受利益驱动,不严格按照审核程序办事,低估、少计的现象十分严重,无法真实、全面地反映出企业的资产状况,反而使得审计、评估成为一些人隐匿、转移国有资产的一个重要犯罪环节。

  ■国企改制中职务犯罪的防范对策

  1.强化思想教育。有关部门要坚持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理想信念和职业道德教育、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同时,检察机关要打防并举,结合查办案件,分类分层次开展法制教育和警示教育,增强企业管理人员拒腐防变的意识和能力,增强其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2.加快制度建设。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加强国资监管,如抓紧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监管的组织体系和法规体系;完善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继续探索国有资产监管的有效方式,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还应规范改制程序,推动国有产权和无形资产在公开的产权交易市场以竞价方式进行交易,促进市场化配置资源。

  3.加大监督力度。必须将国有企业的改革置于政府、企业主管部门的严密组织和监督下,企业改制前,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应成立监督机构,对企业改制前后的资产、产权、债权及分公司、子公司资产进行严格、全面清理。同时,成立由企业职工选举产生的内部监督机构,参与监督企业改制全过程,切实防止改制过程中的暗箱操作。此外,还要充分发挥司法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

  4.加大惩治力度。检察机关要坚持把查办利用国企改制实施犯罪的案件,尤其是那些涉案金额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严重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摆在突出的位置集中力量查办。通过及时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惩治犯罪,使犯罪分子最大限度地受到法律制裁,减少犯罪黑数。另一方面,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现有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对管理混乱、缺少资信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对资产评估中弄虚作假、故意漏估或少估的,应视其情节轻重,按照《注册会计师法》和《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作者单位:四川省资阳市检察院、资阳市雁江区检察院)

秦毅 朱晓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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