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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四个方面判断贷款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2日00:25 正义网-检察日报

  实践中,实施诈骗犯罪者面对指控百般抵赖的多,如实施票据诈骗的人以“我不知道票据是假的”,贷款诈骗的人往往事后以“当初没有打算不予归还”为自己辩解,证明其申请贷款时不是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非法占有目的”在司法实践中要进行证明确实有一定难度。笔者认为,在判断行为人贷款诈骗的主观心理态度时,必须以其实施贷款诈骗活动为基础。任何目的都会被行为人积极贯彻到行动中去,任何行动也都是一定主观心态和目的的外化。因此,不能完全根据案发后行为人的供述来认定案件的性质,而应从案件前后相互联系

的事实中合乎逻辑地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一、行为人在申请贷款时是否还款能力严重不足、还款实际可能性不大。如果行为人申请贷款时还款能力严重不足的事实或者还款可能性实际不大的事实已经存在,其占有贷款的故意就有合乎逻辑的解释。在此基础上,要看行为人是否明知还款能力严重不足或者可能性不大仍采取欺骗的手段获取贷款。即使还款能力严重不足,但如果行为人对此一无所知或知之甚少,也很难证明不予归还的目的。为此应通过查明时间、地点、行为、对象、过程来判断其目的。

  二、贷款后整个使用过程中和逾期后,行为人是否积极创造条件设法偿还,或者努力减少损失。有的借款人在发生无法偿还的事实后并不赖账,但是,他们无法偿还的主要原因是将贷款用于挥霍,或者将贷款用于违法活动,或者改变用途,将贷款用于高风险投机活动,结果失去了实际上的还款能力,或者已经发生贷款逾期的情况下,仍不积极组织还款,而是继续扩大损失。这都是不积极创造还款条件的表现。总之,挥霍贷款或者违法改变贷款用途而无法偿还行为表现,是说明行为人不积极偿还的证据。当然,不是所有改变用途的行为都出于不法占有的目的,还需要联系其他事实才能确定。如果行为人积极设法偿还贷款,即使最终形成了无法偿还或部分无法偿还的事实,也不应以贷款诈骗罪论。

  三、行为人是否存在恶意拒绝偿还的事实。这是指具有还款能力的债务人积极逃避还款责任,以及因违法犯罪而实际上丧失还款能力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中,借款人拒绝偿还贷款,或者虽然口头上不赖账,但事实上已经无力偿还贷款,使银行的财产所有权遭受侵害。恶性拒绝偿还的具体表现有许多,如借款人携款而逃、否认债务责任等等。

  四、行为人是否虚构身份。在获取贷款时有虚构事实的行为,比如隐瞒用款人的真实身份,这并不一定构成贷款诈骗犯罪,因为行为人可能是出于其他考虑,而不是要非法占有贷款。但行为人如果掩盖用款人的真实身份,使债权人根本无法针对实际的债务人进行追偿,那么,就足以证明行为人没有归还的打算。围绕借款人身份的欺骗行为,可以更直接地反映出行为人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

  从时间维度来看,虚构、掩盖借款人身份的行为既可以发生在申请贷款之时,也可能发生在得到贷款之后。比如,行为人在申请贷款时使用伪造的存单、伪造的营业执照、担保文件骗取银行信任,或者采取“冒名贷款”的方式,使真实的用款人与名义上的债务人相分离,这都可能造成银行无法针对真实的借款人实现债权。一旦发生无款可还的情形,凭借虚假身份得到贷款的人更可能逃避还款责任。而在用真实身份得到贷款后,采取“金蝉脱壳”之法转移贷款,使银行无法主张债权,这实质上也是围绕借款人身份而进行的虚构事实掩盖真相的欺骗行为,是一种变相的伪造身份的行为。

  总之,笔者认为要根据上述四方面的表现,从主客观方面综合考证其“能不能还”与“想不想还”,才能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作者单位:辽宁省盘锦市检察院、盘锦市中级法院)

王志强 张士远 王洪杰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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