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物业社会的支撑力是权利的平衡(社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2日01:37 江南时报

  在这个业主与物业公司屡屡产生冲突的时代,南京出台《业主临时公约》,是一件令人关注的事情。

  《业主临时公约》开宗明义地约定了小区业主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而与此相关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也随之面世,对一些涉及到“霸王条款”的物业规定,站在业主的立场上进行详细阐释,对于取消了这些不合理的规定有实质性帮助。

  这两个方面的作为,均可视为引导业主与物业关系走向正常化的努力:只有明确业主与物业的权利界限,才有希望实现两者权利的平衡,而这样的平衡正是目前两者关系中所缺乏的。现实生活中一再出现业主叫屈、物业也叫屈的情形,有时委实叫人难以分辨,“强行”判断谁是谁非常在法庭上艰难地进行,现实的梳理还是应以权利的明确与保障为关键的参照物。

  这里,“物业社会”并不是社会形态的分门别类,而是公民社会在具体的条件下所显示的一种生态。而这样的提法对于说明这一生态下两种力量和谐的重要性,可能更为直接和便利。另一个方面,在当下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的过程中,物业时代的“物业社会”代表着一种“恒产者有恒心”的愿景,这个愿景在宏观的层面挣脱了房价不合理、地产市场存在弊病等障碍,值得留意。

  “物业社会”的最大价值正在于主张权利的平衡。对于一个毕其一生财力而取得一套以还贷为注脚的住房的人来说,没有什么能够比关注权利更重要。著名的李文女士不惜为了“小事情”和邻居开战,表面上看是不懂得社会禁忌,其实是对“百姓权益无小事”的一次示范。

  “物业社会”的支撑力是权利的平衡。但围绕着权利,物业与业主这些年的“战斗”未曾停息。探究北京和广州这两个“物业冲突”较为明显的城市的蓝本,权利的失衡是共同特点之一。以具体的冲突事件分析,则不仅保安打人一再上演、业主维权遭遇赢官司难和执行难必须引起关注,物业收费难、易受委屈的现象也同样不能忽视。也就是说,维护业主的权利与维护物业的权利应该是并行不悖的。

  可是,解决这样的问题在目前情况下已经不能平均分配力量。不能不提到的背景是,整体上,在两者的较量中,物业占据了明显的优势,一些支持开发商的政府部门更为支持物业,业主与物业的博弈往往是在一个信息不对称的状态下进行,不容易扭转不利局面。著名的北京“朱明瑛与物业的官司”就被一些网友认为是有不正常的因素。而昨天出版的《中国青年报》发表的一篇文章题为《城市居民正进入物业公司统治时代》,这种口吻恐怕未必全是情绪化的产物。这就要求通过法律对权利的明确与保障,建立一种公平的博弈机制,尽快改变两种力量不均衡的状况。而避免行政力量的过度介入是其中一个重要前提。

  北京知名律师李青山评价业主和物业公司的“大战”是“业主、物业、国家、社会都输了”。对于问题的根源,他认为是物业前期管理的法律制度不完善,不具可操作性。这一分析搭准了脉搏。《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乃至《业主临时公约》,针对的正是“前期”,还有一段较长的“法律化”道路要走。

本报评论员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