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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说征收养路费无法可依”(来函照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2日01:37 江南时报

  编辑同志:

  近日,自8月23日《检察日报》、《中国青年报》陆续发表中央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周泽的《养路费最近六年都是违法征收》及《燃油税难产卡在部门利益》的文章,有关媒体相继转载以后,许多车主都把周看成“救世主”,将其文章作为逃缴、拒缴、抗缴养路费的“挡箭牌”,有可能使得养路费的征缴矛盾更加突出。不少地方本应是养路费征收高峰的季

节却出现了全年的最低谷。

  本来,笔者从不和别人打笔墨官司,但笔者作为一个交通部门的基层干部,实在不能容忍周副教授的无知,不得不提起搁置已久的笔来。

  “养路费最近六年都是违法征收”的说法,本来是不值一驳的,但既然周副教授说出这样的话来,我不得不驳之。所谓违法,是指不遵守法律或法令的行为;法律是由立法机关制定,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法令是由政权机关所颁布的命令、指示、决定等的总称。那么,养路费征收真的没有法律、法令依据吗?我们还是以事实来说话。经过全国人大1999年10月31日修改后的《公路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2000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四部门关于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明确要求,“在交通和车辆费税改革方案正式公布之前,各地仍应严格执行现有交通规费征收的有关规定,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的征收工作。”

  由此可见,养路费的继续征收不仅得到了全国人大的授权,而且得到了国务院的批准。一项得到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授权、得到国家最高执行机关批准的政策规定,应当具有法律和法令的双重性质,显然不是一两个人、或更多的人说违法就违法的。很显然,周副教授有关“养路费最近六年都在违法征收”的说法是不能成立的。我可以肯定地说,养路费征收有法可依,天经地义,无可非议。

  盐城市公路管理处党委副书记、副主任 王延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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