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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应介入“性交易事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2日05:41 大河网-河南日报

  最近,演员张钰的“性交易事件”闹得沸沸扬扬,先是演员张钰出示包括性爱录像在内的20多盘录像带、录音带,以及4份“保证书”,称与多名导演、制片人、演员有过性交易;接着,写“保证书”承认“强奸未遂”的某副导演出来喊冤:自己是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写下的“保证书”。

  类似的事件,隔三差五就会有一起。因为所闻太多,因为几乎每次都不了了之,所

以,对大众而言,与在闲聊中得到娱乐相比,真相或结果似乎并不重要了。然而,这次,当“所有角色都由身体换来”的“真相”从张钰嘴中脱口而出的时候,我想,恐怕很少有人再会仅用娱乐的眼光来看待这一事件了。

  当我们用法治的眼光观察这一事件的时候,就会发现这一事件透露出诸多涉嫌犯罪的线索,而紧盯这些线索并适时介入,是司法机关的职责。

  比如张钰出示的4份“保证书”,行文大致相同:“我,某某某,于某年某月某日在某剧组宾馆,对张钰强暴未遂,为了使张钰不告发我,特保证如下:保证以后再不侵犯她,保证对张钰的演艺事业负责到底。”

  作为一种严重侵害人身权利的犯罪,强奸行为不仅是对被害人的侵害,同时也是对社会秩序的侵犯。如果确有强奸的事实存在,即使“未遂”,也应该承担法律责任;作为被害人的张钰,是没有权利同侵害人“私了”的。到底有无强奸事实发生,是否有人该为此承担责任?司法机关应该查清楚。

  再比如,谈到录像带显示的某著名导演和坐台女子小霞发生性关系,张钰承认她“很现实”,并作出如下解释:尽管某导演多次暗示自己,但因为他当时手里没有戏,所以她并不想与他发生关系,可又不想放掉这个导演,于是便给他找来小霞。“但我还是付出了,起码付出了金钱。”张钰说。

  花钱请来坐台女子,让她和导演发生性关系,这是什么行为?这是典型的卖淫嫖娼和介绍卖淫行为。我国法律规定,卖淫嫖娼和介绍卖淫,都应该受到法律惩处。因此,有关当事人该不该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这个问题,也只有由司法机关来回答。

  如对这一事件除去它本不应有的娱乐色彩,那么显示的就是诸多涉嫌犯罪的信息,因此,是法律应该介入的时候了。⑤8

  □李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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