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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法律面前,民大没理由沉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2日06:00 光明网
杨继

  因被学校认定为考试作弊,中央民族大学11名学生被学校开除。4名学生向市教委提出申诉,今年2月28日和9月8日,市教委两次发出《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书》,要求中央民族大学撤销对学生的开除决定,但民大对此一直未做出正面回应。根据市教委的决定书,民大如不服市教委的处理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60天内向教育部或北京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现在该期限已过,但民族大学并未提起复议。可是,当事学生依然忐忑不安、心情绝望。

  (据昨日新华社报道)对于报道中透露的一些细节,笔者大惑不解。首先,在有关学籍管理的问题上,北京市教委是中央民族大学的上级行政主管机关,按照《行政法》的规定,它自可以直接撤销民族大学的开除决定,有什么必要“要求中央民族大学撤销对学生的开除决定”?好在别的媒体的报道都附上了市教委决定最关键部分的照片,笔者按图字斟句酌,方才发现,该文件的原文是:“撤销被申诉人中央民族大学对申诉人××做出的《××决定》”。这是市教委的“撤销决定”,而并非“要求”。

  根据《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不管中央民族大学是否就市教委的决定提起行政复议、甚至行政诉讼,该撤销决定自做出起即已生效。换句话说:民族大学之前做出的开除这些学生的决定,在实体法意义上早已不存在;既然开除决定不存在,这些学生的法律地位也就回复到该决定做出之前,他们都是拥有民族大学学籍的学生。

  这也就引出了笔者的第二个疑惑:既然开除决定已被撤销,这些当事学生还有什么必要惴惴不安、痛苦绝望呢?当然,从法律上说,市教委的决定还有被最后“翻盘”的可能,民族大学虽然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但它可以不经复议这一程序,直接在市教委的撤销决定做出后3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这一点其实在市教委的撤销决定最后写得明明白白)。不过我觉得,引起当事学生恐惧的最根本原因,恐怕并非此点。即使再过一个月,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也已经过,市教委决定的效力确定无疑地存在,他们也未必会雨过天晴,因为报道中说得很明白:民族大学在整个事件中一直保持沉默,对相关学生回校的请求不置可否。即使市教委的负责人员也认为,如果民族大学不配合,其决定很难执行。想到母校不主动执行市教委的决定,这几个学生自然会寝食难安。

  照笔者看,其实当事学生大可不必如此愁苦,市教委也可以进一步作为。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如果一个月过后,民族大学还是一如既往地沉默,市教委完全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申请法院对民族大学强制执行。

  民族大学的沉默之举显然并不明智,如果校方认为自己的处理正确,完全可以对市教委的撤销决定提出异议,摆出自己的证据,据理力争。沉默拖延的方式既使自身在法律上处于不利地位、又损害了当事学生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现在,既然申请复议的期限已经结束,民族大学或者应该认真执行市教委的决定,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用法律的方式维护自身认为正确的决定。这样,那11名学生也好早日结束煎熬、重新开始自己的学业和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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