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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自杀案惹争端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2日06:38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记者刘艺明 通讯员李艳玲)在公司查账之际,杨某留下了承认自己挪用公款的字条,便离奇死亡。杨某死后,这些挪用公款的字条是否真是他写的,便成了各方争论的焦点。近日,佛山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杨某的家属应在杨某的遗产范围内清偿这笔143406.08元的巨款。

  查账之际留下字条走上不归路

  2002年间,杨某在某工程公司任销售工作。杨某虽然已人到中年,但其开朗的性格得到了不少人的认可。同年8月中旬,某工程公司找到了杨某对账,这时杨某顿时变得焦虑不安。不少同事也察觉到他的变化,但却没有人想到一个月后,他会走上了不归路。

  同年9月6日,杨某突然离奇死亡,经警方认定,自杀的机会非常大。此后,某工程公司发现了以“杨某”为签名的一系列借据:

  2002年2月22日,杨某借某工程公司款项30000元,其中支票支付24000元、现金6000元,以作买车之用;2002年8月18日及9月3日,杨某在字条上确认其本人挪用上诉人公款115947.82元及113406.08元。某工程公司的负责人还指出,杨某已经亲口承认其生前的确有挪用公款。

  由于不清楚杨某是否有个人的一般债务,而“挪用公款”是涉及刑事犯罪,杨某在对账时突然死亡,杨某是否因涉嫌挪用公款而畏罪自杀或仅仅是为一般债务而死,这无论是公安还是法院,均无法予以证实,成为了一件悬案。

  14万元款项确定需从遗产清还

  从某工程公司提交的2002年9月3日的字条来看,该字条上面所记载的是杨某挪用公款的单位名称及各单位挪用的具体金额,合共113406.08元。

  而2002年8月18日的字条上杨某承认其挪用公款115947.82元,但某工程公司未提供其他相关证据证明上述款项为两笔完全不同的款项。

  佛山中院依照日常生活的一般法则,以杨某于2002年9月3日即最后确认的挪用公款数额为准,即认定杨某共侵占了上诉人113406.08元。

  杨某的家属认为某工程公司在上述字条中签名确认挪用公款系受上诉人胁迫所致,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法院对该主张不予采纳。

  据此,佛山中院限杨某的亲属于30日内在继承杨某的遗产范围内对143406.08元的债务向该公司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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