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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吧喝酒过度男子坠楼身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2日06:38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记者彭姣时 通讯员祁爱联)在酒吧内喝酒寻欢,却不幸在酒醉后,从7.8米高的观景台上坠楼身亡。近日,东莞法院两审均认为,死者过度寻乐坠楼身亡,酒店无过错,因而驳回了死者父母向酒店索赔的诉求。

  观景台喝酒不幸坠楼

  据了解,2005年8月,一湖南籍男青年潘某与朋友杨某等10人到东莞市某镇酒店的卡拉OK房唱歌娱乐。在娱乐过程中,潘某与一名陪酒女单独到包房外的观景台喝酒。当晚10时半左右,该陪酒女在短暂离开后返回,突然发现潘某已坠到一楼,立即返回包厢求救。杨某等人闻声后即刻从包厢内出来查看。因为光线较暗,杨某等人一时没有辨认出坠楼的人是谁,待保安赶来后用光探照,才发现原来是潘某。

  潘某被送至医院后,由于脑、胸、腹等部位多处受伤,经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死亡。法医经检验认定,潘某是高坠颅脑损伤死亡。

  家属向酒店索赔53万

  公安部门对现场进行勘查,排除了他杀的可能,但同时发现,死者坠落的地点在观景台垂直线外的3.4米,在没有外力的推动下,失足落下不可能坠落得这么远,由此推断认定:死者可能是自己跳楼而死。

  事发后,死者的父母就该酒店的安全设施及安全管理不符合标准及人为保障措施不足等为由,对酒店提起诉讼,要求酒店赔偿死者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合计53万余元。

  东莞市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后,查明死者潘某1981年出生,是完全行为能力人,且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应对喝酒有可能造成神志不清及其危险后果有高度的认识。

  东莞市人民法院认为死者酒醉后坠楼的事实,酒店方没有过错,无须对此负责;且死者的父母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酒店的服务设施和服务措施有违反国家规定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事实,故酒店无须对潘某坠楼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东莞市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后以死者父母索赔依据不足驳回其诉讼请求。近日,东莞市中院二审驳回了死者父母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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