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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立法愿景与公民自治的现实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2日06:44 长江商报

  日前正在征求市民意见(未正式公布)的《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租房人不得擅自转租、转让和转借承租房屋,即所谓的“二房东”应该消失。(11月21日《北京晨报》)

  如今全国知名的大都市都有着上百万的流动人口,房屋租赁市场因此供需两旺。利益的引诱,使得租赁业务目前存在一些管理和规范的难点,一些牟利性的“二房东

221;即为其中之一。鉴于市场规范和促其良性发展的必需,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予以明晰的界定和规制,无疑有着积极意义。但由于房屋租赁关涉到一个特殊而庞大的群体,出台《管理办法》时立法者理应给予最细致、缜密和人性化的全方位关注,以求良法善治。

  事实上,所谓的“二房东”现象,其出现是有着深刻社会背景的。除了以前较为常见的整体性转租房屋以牟利的“二房东”,更多的“二房东”其实是迫于生存现实而无奈选择房屋的合租者。有过租房经历的人都知道,无论是选择熟人合租亦或陌生人合租,都必然会出现一名“二房东”。这不仅是基于契约规则的必须,更是基于理性经济人的考量。二者之间的唯一区别,可能便在于居室租金的些微差异。这一差异往往是在适宜范围之内,双方也都愿意接受。这一结果也只是市场之手支配下的结果。

  另一方面上说,在这样一个自由组构且在大城市势将长期存在的合租群体中,“二房东”担负的已不仅是某个契约规则的履责者,还是一个自治空间内的责任人。倘若众多的合租者中“群龙无首”,必然导致此自治空间内的秩序紊乱。安全问题、环境卫生问题、人际间日常生活细节的协调问题,甚至可能连水、电、气等细枝末节的打理都会杂乱无章。如是可知,合租群体中的“二房东”,并非如某些管理者想象中的“不稳定”因素,相反,其很可能是这一生态链上的重要平衡点和协调员。

  当市场的杠杆能够有效发挥作用时,当一种特定环境下的自治空间需要倚助于公民的智慧和能动力时,立法者就不该否定其规制对象本身具有的现实合理性和存在价值,法规也不该在公民自治的现实之间,自动划出一条隐隐的“沟壑”。因此,类似的法规在颁布前确实有必要征求市民意见,同时更重要的是市民意见能有效体现,不尽合理的部分理该修改。

  萧郎(北京 教师)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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