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类案件和解后嫌犯从轻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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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2日07:30 潇湘晨报 |
本报长沙讯轻微刑事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双方和解后,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犯罪情节较重需提起公诉的,起诉后建议法院从轻、减轻判处。即这两类案件和解后,犯罪嫌疑人可被认定不构成犯罪。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办理刑事案件的规定(试行)》(下称《规定》),已于近日下发全省各级检察院并开始施行。省检察院昨日下午就此召开新 闻通气会。记者注意到,《规定》共14条。对刑事和解的概念,《规定》明确: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要求或者同意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理而达成的协议。 《规定》明确,作刑事和解处理的案件主要是轻微刑事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且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自然人;(二)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三)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触犯刑法;(四)犯罪嫌疑人悔罪,并且对主要事实没有异议。 记者熊智能 通讯员罗家欢 相关报道详见A04版 |